化妆品典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第8期

企业   2024-08-26 09:48   北京  

因未监督受托企业生产活动受罚


本期共带来7起化妆品典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涉及染发膏、祛痘产品、美白产品等化妆品,违规原因包括虚假宣传、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等,其中2例涉案人被判处终身禁业,具体如下。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涉案产品: 洁肤乳等5款国产普通化妆品

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①关于涉事产品“孕妇专用”、“宝妈&敏肌可用”、“孕肌护肤定制”等宣传用语的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②“维生素B+DHA+叶酸,可以补充至孕后三个月肌肤营养流失,成分支持母乳喂养,不影响母乳喂养”等图文宣传信息时的相关数据支持;③涉事产品中添加了宣传中提及的核心成分“安欣佳、叶酸、DHA”的证据。且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买家秀实测爆款好物,回购率极高”的文字搭配顾客好评截图等宣传信息。故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措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处罚款80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3737890d856a4e44a8ea07c50c90c116.html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10c269b8ce3452a92eab5d1a93c23a0.html

穗海市监处罚〔2024〕482号

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CfbDetail?id=9FA67FC5033EBF14664EF0CABC2A3278BB802934026E3E3A9F769B40206886283BEEE6DD15E2F7A0235E8C1B2B15F8A1F9120840BE8D58D80FDD4466CD157F58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涉案产品:祛痘产品

违法行为:涉事产品两次检验检出的邻伞花烃-5-醇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海市药监局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罚款22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邻伞花烃-5-醇,INCI名称o-Cymen-5-ol,CAS号3228-02-2,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准用防腐剂,受表4第33条监管,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1%。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20号

https://sjcx.yjj.sh.gov.cn/#/xzcfDetail?id=762024000000121




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监督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

涉案产品:染发膏(棕色)

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委托生产涉案产品期间,未对该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未发现委托生产的产品未经产品检验即上市销售,构成“未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975元;并处罚款15500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粤药监妆罚〔2024〕6002号 

http://mpa.gd.gov.cn/ztzl/zdly/xzcfaj/content/post_4459658.html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按照规范组织生产

涉案产品:染发膏

违法行为:涉事产品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生产涉事产品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没有物料进货查验记录,没有完整的批生产记录,对成品没有进行检验,没有留样和留样记录,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170000元。

粤药监妆罚〔2024〕6001号

https://mpa.gd.gov.cn/ztzl/zdly/xzcfaj/content/post_4459652.html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涉案产品:染发膏(红色)、染发膏(紫色)

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染发膏(红色)中:①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②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染发膏(紫色)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故广东省药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在有关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出具了不属实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且曾隐藏涉案产品的留样,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处罚措施:对当事人的处罚: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处罚:罚款164361.4元;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4-氨基-2羟基甲苯,INCI名称4-Amino-2-hydroxytoluene,CAS号2835-95-2,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准用染发剂,受表7第24条监管,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


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INCI名称2,4-Diaminophenoxyethanol HCl,CAS号66422-95-5,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准用染发剂,受表7第6条监管,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2.0%。


对氨基苯酚,INCI名称p-Aminophenol,CAS号123-30-8,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准用染发剂,受表7第61条监管,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5%。


间氨基苯酚,INCI名称m-Aminophenol,CAS号591-27-5,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准用染发剂,受表7第54条监管,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0%。

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http://mpa.gd.gov.cn/ztzl/zdly/xzcfaj/content/post_4457681.html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涉案产品:染发膏(咖啡色)等7批次染发膏

违法行为:涉案7批次产品均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故广东省药监局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曾因同一原因于2022年10月25日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对当事人的处罚: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处罚:罚款85100元;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粤药监妆罚〔2024〕2006号 

https://mpa.gd.gov.cn/ztzl/zdly/xzcfaj/content/post_4457684.html




标示名字与已注册名称不符

涉案产品:美白产品

违法行为:涉事产品标示的“热玛吉xxx美白淡斑丸”与已注册名称“xxx美白乳”不符,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5250元。

穗花市监处罚〔2024〕647号

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CfbDetail?id=748A0D05672C6DF0F3391F29257F8F20BB802934026E3E3A9F769B40206886283BEEE6DD15E2F7A0235E8C1B2B15F8A12C9A1364FD3E1A6BCAB6179BCD2469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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