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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诉某村委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讼标的系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
诉讼标的相同,违约金、赔偿损失虽然具体数额不同,但对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决定诉的构成,二者实质上均系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方在前诉中已按违约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后诉再要求违约方就同一违约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属于重复诉讼。
基本案情
武甲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6年10月30日,武甲与某村委会签订《供暖外包合同》,承包了该村住宅小区供暖项目。
自2018年起,某村委会强行终止合同,将供暖业务另行承包给案外人。
某村委会的违约行为给武甲造成巨大的损失,应当赔偿。
武甲请求判令某村委会赔偿损失4243108元;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某村委会承担。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某村委会与武甲、武乙签订供暖外包合同。
双方约定:将某村住宅小区供暖项目承包给武甲、武乙,武甲、武乙对供暖项目独立经营,并负责小区内的维修、更换管道阀门等工作,确保供暖。
双方就承包费付款方式、取暖费的收取、供热故障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0月30日起。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不得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擅自解除本合同,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因此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016年10月23日、2017年2月23日,某村委会分别召开两委成员、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本村暖气承包给武乙。
合同签订后,武甲、武乙履行了2016-2017年供暖合同相关的义务,2018年某村委会不再让武甲、武乙二人经营该村供暖项目。
武甲、武乙因该纠纷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3万元。
武甲、武乙以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单方解除合同,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2019)鲁0117民初1012号案件。
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某村委会承担。
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支付武甲、武乙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3万元。
某村委会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乙明确表示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但对武甲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武甲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武甲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解读
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则。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创造性地借鉴了大陆法系传统理论,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弥补了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缺失。
根据条文表述,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包含三项条件:
在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中,当事人是进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利的人及其相对方,包括一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方和应诉方。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予以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两项要素共同构成了重复起诉识别的客观方面。
在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上,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或声明,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声明的具体化。
一个法律关系存在多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当事人不同的具体权利主张不会造成法律关系分割,因此,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中,关于当事人,前诉与本案被告相同,均为某村委会,前诉原告为武甲、武乙。
本案原告为武甲,且武乙明确表示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但对武甲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均予以认可,故武乙不参加本案诉讼不改变前后两诉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
关于诉讼标的,前诉与本案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履行《供暖公司外包合同》中因某村委会违约产生的争议,基础法律关系均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
前后两诉均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产生的请求权,故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如此,主要争点问题是主张违约金获支持后又另案主张赔偿损失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本质上是对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之诉讼请求的剖析。
(一)实体法分析——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对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与损失差距较大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原则,当事人应尽量在一次违约之诉中将全部的损失一并主张。
具体到本案,武甲、武乙如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完全可以在前诉中要求增加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但其并未主张,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程序法分析——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识别标准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在采用旧实体法说理理解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
具体到本案,前诉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前后两诉均是主张某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前诉判决已经认定某村委会构成违约,且武甲、武乙未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某村委会未抗辩违约金过高,故前诉判令某村委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武甲基于某村委会的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起诉本案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前诉已对某村委会的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对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决定诉的构成。
且本案亦不属于前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的情形,故,本案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与前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也相同,且本案亦不属于前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的情形。
在前案已经认定某村委会违约,并按违约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武甲再次要求某村委会就同一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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