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中院发布5起「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4年7月2日)

学术   2024-11-20 16:59   安徽  


2024年7月2日,张掖中院召开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引领作用,经过认真筛选,张掖中院推出第一批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件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涵盖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和执行等案件类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较大影响。


张掖法院

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涂改变造债权凭证重复主张债权案

案例二  虚假陈述并篡改证据以增加债权案

案例三  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以逃避债务案

案例四  提供虚假证据虚构担保关系和夫妻共同债务案

案例五  证人提供虚假陈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被罚案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典型案例1

将已经诉讼的借条涂改变造后再次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贾某持刘某预付水泥款8000元的转账凭证和刘某向贾某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要求临泽某公司、刘某退还其预付的水泥款18000元。


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支付贾某10000元。


2018年5月,贾某又将在上一案中提交过的借条时间涂改后,持涂改后的借条和刘某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贾某起诉所依据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在贾某诉临泽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已作为起诉和定案依据。


刘某向贾某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也并非向贾某借款而形成,贾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贾某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决定对贾某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


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有效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同时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案例2

在证据上私自添加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内容,属于伪造变造证据



【基本案情】


在龙某诉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龙某在其提交的《2019年东乐镇环境整改项目》清单上私自添加“此整改项目门窗由龙某施工完成”,并隐瞒在施工时对4套铝合金平开门未安装的事实,按清单的内容全额提起诉讼。


二审中查明4套铝合金平开门在施工时未安装,但龙某仍然陈述只有两套平开门未安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龙某在提交的书证上私自添加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字样,并隐瞒施工事实,其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龙某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行为人为牟取个人不法利益,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妨害了司法秩序。


法院视其主观过错程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致他人受损程度等,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3

为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隐瞒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康某某因欠临泽某公司的债务,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口头抵顶给临泽某公司,并将不动产权证交给临泽某公司。


2019年9月,赵某某和康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康某某出具收到赵某某购房款27万元的虚假收条,并将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的时间倒签为2019年3月2日,并于2019年9月16日将康某某起诉至法院。


2019年9月19日,临泽某公司起诉康某某要求偿还债务,双方因达成书面房屋抵顶协议而撤诉。


10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赵某某诉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康某某、赵某某明知该房屋已经抵债,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真相,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康某某在已经将其房屋抵顶给临泽某公司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脱债务,与赵某某串通,捏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等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赵某某、康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侵害司法公信力等社会公共利益,所骗取的民事调解书也侵害房屋既得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以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本案当事人就是在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以规避对案外人债务的履行,危害性极大。


法院及时予以纠正,即保护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虚假诉讼综合治理机制。



典型案例4

明知借款人配偶的签名不实仍然以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张掖某公司诉景某、蔡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某公司要求景某、蔡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掖某公司提交了与景某、蔡某、张某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同意贷款承诺书》《同意担保承诺书》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贷款为景某、蔡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景某、蔡某共同偿还,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蔡某以对借款不知情,并未在《同意贷款承诺书》及《同意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经查明,蔡某未在《同意贷款承诺书》上签名,未认可借款本息系夫妻共同债务,事后也未追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案涉借款并非蔡某与景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景某偿还张掖某公司贷款本息,蔡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张掖某公司明知《同意贷款承诺书》上蔡某某签名不实,仍持《同意贷款承诺书》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决定对张掖某公司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作为金融机构,对促进经济的流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若不严格遵守行业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必将扰乱社会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案中,明知签名不实的情形下,仍持虚假证据起诉要求案外人承担责任,其恶意利用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


人民法院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5

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妨害民事诉讼,应予惩罚



【基本案情】


在审理张某某诉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汪某某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的款项用途向王某调查询问。


王某第一次陈述是张某某向其提供的借款,但在第二次询问时,王某又陈述是汪某某向其偿还的借款。


因王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为此法院向其释明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并核实在法庭两次询问期间是否与张某某有过通话联系,王某明确予以否认。


法院依法调查王某的通话记录,经核查,王某在法院第一次询问后,与张某某进行了数次通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予惩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人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事实。


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证人虚假陈述行为,充分利用民事强制措施,有效惩治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亦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张掖中院

时间:2024-07-0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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