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阳江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18 18:28   安徽  

阳江中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4年11月13日,阳江中院整理发布了7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涉及改变车辆投保时约定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强险承保公司“无责任赔付”等热点、难点问题。


07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邓某诉陈某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文标题: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需担责——邓某诉陈某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未满16周岁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母)与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母亲无责任。


邓某遂将陈某及陈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及陈某父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邓某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邓某身体损害,构成侵权,因此陈某父母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对陈某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快捷的交通工具,是许多人的出行首选,部分家长甚至默许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这一规定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因驾驶技能或判断力不足而引发交通事故。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和监管监护职责,切勿因贪图方便而默许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培养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阳江中院
时间:2024-11-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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