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阳江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18 18:28   安徽  

阳江中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4年11月13日,阳江中院整理发布了7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涉及改变车辆投保时约定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强险承保公司“无责任赔付”等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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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王某诉谢某、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文标题: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王某诉谢某、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梁某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时,碰撞同方向由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梁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警认定梁某驾驶的摩托车所有权人为谢某。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梁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梁某负责赔偿。


谢某作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系投保义务人,没有为该车辆购买交强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由谢某和梁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


该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并通过费率浮动机制促使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也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本案中,梁某、谢某既没有对驾驶的车辆进行年检也没有投保交强险,不但增加了社会交通安全隐患,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也加重了驾驶人的经济负担,实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广大车主应及时为车辆购买保险以及对车辆进行年检,切实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阳江中院
时间:2024-11-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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