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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追尾碰撞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再与相邻车道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梁某、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黄某、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乙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梁某将郑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黄某、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19800元,其余交通事故损失由郑某赔偿。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事故由郑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由于黄某、苏某的车辆分别在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故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00元给梁某。
对于超出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因郑某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由郑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承保公司“无责任赔付”的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中,在承担全责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时,无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责任赔付”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确保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赔偿。
同时,“无责任赔付”不纳入交强险的出险次数,不影响车辆下一年度交强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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