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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驾驶人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梁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M,准驾车型不包括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且刘某的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违法未处理,驾驶证扣留停止使用。
交警认定,刘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时驾驶机动车,因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在本案中,刘某在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期间,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定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案中,驾驶人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梁某车辆毁坏产生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
典型意义
驾驶证是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重要凭证,证明持证人具备驾驶特定类型或等级车辆的能力。
国家设置驾驶证的分级制度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规范驾驶行为的关键要素,驾驶员应按驾驶证级别驾驶准驾车型。
在本案中,刘某超出准驾范围且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驾驶员应依法依规驾驶,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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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中院发布7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11月13日)
福建漳州中院发布6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11月6日)
参考性案例: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山西高院2024年发布)
典型案例: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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