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应提交支付租金、水电缴费等证明实际使用不动产的证据(通州区法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23 14:28   安徽  

通州区法院   2024年11月15日,通州法院召开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情况新闻通报会


通过梳理近年来涉不动产异议案件的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为群众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会上发布的六起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目前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的主要类型,详细阐释在不同情形下法律的适用和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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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应提交支付租金、水电缴费等证明实际使用不动产的证据

原文标题:案外人未提交有效房屋租金支付凭证的,对于其提出的确认承租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应提交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


基本案情


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涉案房屋,案外人某集团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在其租赁期内不迁出涉案房屋。


审查过程中,某集团公司提交其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落款日期为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约定租期为十年,租金为每年价值一百万的酒水或其他货物,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十年租金。


某集团公司提交《收货确认单》,确认某投资公司已收到酒水计2275箱,合计1000万元,用以冲抵某集团公司十年房租费用。


审查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案外人仅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未提交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房屋租金。


故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提出的确认承租权的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拍卖的房屋,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案外人应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占有使用房屋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租赁关系。


尤其对于长期承租不动产、租金金额不菲的,建议承租人在租赁前查询该不动产抵押、查封等可能影响租赁、使用的不利情形。


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仅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京法网事
时间:2024-11-15  15: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F3O89za-ujB3L60MOEmCA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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