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法院 2024年11月15日,通州法院召开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情况新闻通报会。
03
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应提交支付租金、水电缴费等证明实际使用不动产的证据
基本案情
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涉案房屋,案外人某集团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在其租赁期内不迁出涉案房屋。
审查过程中,某集团公司提交其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落款日期为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约定租期为十年,租金为每年价值一百万的酒水或其他货物,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十年租金。
某集团公司提交《收货确认单》,确认某投资公司已收到酒水计2275箱,合计1000万元,用以冲抵某集团公司十年房租费用。
审查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案外人仅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未提交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房屋租金。
故裁定驳回某集团公司提出的确认承租权的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拍卖的房屋,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案外人应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占有使用房屋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租赁关系。
尤其对于长期承租不动产、租金金额不菲的,建议承租人在租赁前查询该不动产抵押、查封等可能影响租赁、使用的不利情形。
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仅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一下
赞完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