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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叶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文标题:保险人未能提供受害人医疗费用中超出医保范围的证据,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某保险公司诉叶某、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叶某在道路行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边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再与同方向由吴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徐某、吴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叶某、张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徐某车辆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叶某的医疗费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叶某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标准的医疗费共30813.12元。
据此,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叶某医疗费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15406.56元。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叶某的医疗费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的医疗费数额与如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项目替代所需医疗费之间的费用差额”。
鉴定意见仅核算了叶某医疗费用中乙类药物、乙类材料自付部分的费用及医保不予支付项目的费用,实质为非医保用药费用。
鉴定意见直接将非医保用药费用认定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的费用,理据不足。
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叶某支出的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的数额,亦未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给叶某使用的非医保用药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对叶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
案涉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范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在医保范围内存在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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