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学术   2024-11-15 17:48   安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九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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