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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某等与重庆某房产经纪公司、钟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售房者应主动全面向购房者披露房屋重要信息。
如售房者故意隐瞒房屋信息,致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房屋,购房者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购房款,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重庆某房产经纪公司、钟某受柳某委托代为出售房屋,柳某将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情况告知了房产经纪公司和钟某。
在磋商过程中,李某曾向房产经纪公司及钟某询问该房屋是否发生过死人或者其他不好的事情。
但房产经纪公司及钟某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曾有人在房屋内死亡的情况,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庆某房产经纪公司、钟某受柳某委托代为出售案涉房屋,其因出售房屋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柳某承担。
在洽谈交易过程中,房产经纪公司及钟某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了柳某之女在案涉房屋因病死亡的事实,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对李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房屋瑕疵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
居住用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精神意义,在房屋交易中,若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价值和购房人的购买意愿。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人负有将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向购房人如实披露的义务。
如出卖人未告知房屋的该情形,购房人可以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出卖人以欺诈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购房的行为,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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