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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开发商销售人员因房屋差价问题与购房者达成减免一定期间内物业费的协议,购房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系代表开发商的职务行为。
即使开发商后续内部审批未通过也应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对开发商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承担购房人一定期间物业费的相应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郑某得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搞促销活动后,初步选定了该住宅项目中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定金。
随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目前房屋价格确实是最低的了,下个月折扣全部收回。”
郑某基于害怕该房屋折扣被取消的心理,于同年9月27日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后,郑某发现不同单元但相同楼幢相同楼层相同户型的房屋的差价即高达137286元,且购买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为此,郑某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购房款差价部分。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与郑某经协商后达成了为郑某减免5年物业服务费26344.5元的协议,并通过内部工作网向相关部门及领导逐一请示。
最终由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通过审批,双方协商未果,郑某遂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郑某物业减免费26344.5元。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销售人员因房屋差价问题与郑某达成减免5年物业费26344.5元的协议。
郑某有理由相信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系代表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务行为。
即使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内部审批未通过也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故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郑某达成该公司减免郑某5年物业服务费26344.5元的协议合法有效。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往往会过度营销甚至虚假宣传,但在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却找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
本案中,开发商销售人员承诺该房屋为最低价,且下个月就会收回折扣,为此购房人基于对开发商销售人员的信赖而放弃了等待时机或选择其他房源的机会。
但签订合同后仅3天,与其相邻的同户型的房屋的差价即高达137286元。
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达成的减免协议应视为开发商自愿承担购房人一定期间物业费的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人物业减免费,有助于提振市场消费信心,对推动构建诚信有序的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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