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法院 2024年11月15日,通州法院召开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情况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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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屋变价款中预留适当的租金后,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家庭的唯一住房
基本案情
王某以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确认潘某偿还王某100万元及利息。
后潘某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王某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潘某名下住房采取查封、拍卖措施,潘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主张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其名下唯一住房,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如果执行该房屋其将居无定所,故请求法院中止对其名下房屋的执行。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保留五至八年租金。
审查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涉案房屋依法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潘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若涉案房屋完成变价程序,变价款中将保留适当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
故对于潘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有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不能拍卖为由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
随着《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颁布,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采取执行措施。
“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执行,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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