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法拍」房竞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不得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通州区法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25 12:08   安徽  

通州区法院   2024年11月15日,通州法院召开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情况新闻通报会


通过梳理近年来涉不动产异议案件的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为群众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会上发布的六起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目前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的主要类型,详细阐释在不同情形下法律的适用和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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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竞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不得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原文标题:没有购房资格,能参与“法拍”竞买房屋吗——法拍房竞买人应按照拍卖公告要求将剩余拍卖价款交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在法定期间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并向法院提交购买资格证明材料



基本案情


法拍房竞买人董某以最高价竞得法拍房屋后,未在购房款缴纳截止日前将拍卖余款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且一直未提交其购买资格证明材料,本院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屋。


董某对重新拍卖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重新拍卖裁定,维持原拍卖效力。


本院在拍卖涉案房屋的公告中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董某经本院多次催促告知仍多次迟延交付拍卖价款,且其在提起异议时仍不具备购买房产的资格。


审查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董某经本院多次催促告知仍多次迟延交付拍卖价款,明知自己不具备在北京购买房产的资格仍然参加竞买。


其通过拍卖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的目的无法完整实现,本院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和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法拍房竞买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向法院提交购买资格证明材料。


经法院审核,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将不予准许。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京法网事
时间:2024-11-15  15: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F3O89za-ujB3L60MOEmCA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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