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虚开的专票未抵扣税款,就肯定没事吗?

文摘   社会   2024-07-06 14:09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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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但行为若符合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于受票方而言,支付手续费、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无真实交易,其进项税额如果未抵扣的,难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比如,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为了将公司资金套现,支付手续费向空壳公司购买专票,无真实交易,但受票公司并未就该专票向税局申请抵扣。

没有真实交易,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进项税额未抵扣,办案机关一般不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有部分行为人认为,虚开了专票,实质上没抵扣增值税款不会有任何问题。实则不然,在控方的审查视角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代表当事人违法购买专票行为就当然是无罪的。

对于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且未实际造成税款损失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甚至虚开发票罪。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07号-芦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法院观点: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被告人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账后,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链条中,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虚开的进项票,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受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是用以骗抵增值税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故而,对于实践中存在购买虚开的专票,但行为人并不以骗税为目的,或买来后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存在被指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风险。


(2014萨刑初字第434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决)在通过互联网搜索到贩卖发票的上家公司,获得一名叫袁某(另案处理)的号码,经协商以4.5%的税点从该人手中购买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十张,尔后刘某某以票面总额6%扣点的方式将买来的发票卖给姜某某(已判决),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额1167360元,其中税额为169616.40元。 案涉的票面总额1167360元的增值税发票为伪造发票,未抵扣税款。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1323刑初484号

李某、罗某在荣某公司与某冶化公司无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由李某交代公司财务人员将4万元支付给梅某后,向梅某购买一张某冶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荣某公司入账申报纳税,票据面额为500,316元。后因发票认证超期而无法申报纳税。法院认为,李某、罗某实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确已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法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能否按照虚开发票罪论处,如基于《刑法》第205条之一的文义,仅从虚开的发票对象上是无法得出上述结论的。因该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争议,《解释》对该问题未明确规定,尚需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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