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票涉刑,补缴税款就没事了吗?

文摘   社会   2024-09-13 19:30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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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虚开刑事案件当事人会陷入一个思维误区:买发票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把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回来,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案件中,补缴税款只是一个从宽情节,虽对案件当事人的量刑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案件的出罪理由。

根据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即,除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逃税行为可以做到“补缴税款不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与逃税不同,前者是逃避缴纳税款,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后者是骗取税款,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虚开专票并抵扣的行为一经发生,虚开行为就已经既遂,当事人已构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补缴税额,只能作为一个对其有利的量刑情节,说明当事人主动挽回税款损失,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而并非出罪情节。


涉案虚开税额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的虚开案件,补缴税款是当事人争取酌定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因素。


以不起诉案件为例,大多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能实现酌定不起诉的效果,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虚开发票的税额相对较小。而在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是否积极补缴税款,主动挽回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是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衡量因素。

积极补缴税款并不代表着仅是虚开行为导致非法抵扣的增值税款,还包括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滞纳金、罚金。

在此类情况下,虚开抵扣的税款要何时补、如何补、补多少,才能达到不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效果,也是值得当事人重视的问题。



有些虚开案件,全额补税了,仍然可能会被重判,补税不能直接实现降档量刑。


赵某是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实控人,因公司进项不够,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涉案虚开专票税款已超数额巨大标准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后案发,赵某被带走。

赵某家属几经辗转找到某股“神秘力量”,经“神秘力量”反馈“只要筹钱把税款补了,认下来,就一定可以取保,就一定能缓”。

几百万的税,赵某全退了。

后来赵某也真的被取保了,但是,补缴几百万仅让赵某取保了一阵子,不久又进去了。因为,一审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在二审阶段其中一点上诉理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对此,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判决根据赵某的涉案事实、数额、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其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基础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


许多虚开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错误地认为,花钱补税就不用判刑或者定罪缓刑、定罪免罚,而忽略掉案件本身的行为性质、税额大小、涉案情节轻重、量刑幅度等问题,更不会想到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本身出发为自己做辩护,等到案件结果不尽如人意,往往是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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