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企业“票货分离”的虚开刑事风险
文摘
社会
2024-07-31 12:02
广东
有的时候,“票货分离”可能是指开票企业将货物卖给A企业,而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B企业。对于此类行为,司法实务中基本就是按虚开专票罪处理的。具体到加油站企业的业务模式当中,常见的就是出售富余票行为。成品油受众面广,加油站企业的销售对象离散度高,同时还存在许多现金结算的情况,而实践中如大量的私家车等非经营主体采购成品油是不需要取得发票的,这样就使得加油站企业通常存在较大比例的无票销售的情况。无票销售,就会产生富余票。由此就可能会产生部分加油站企业或内部员工利用此部分富余票的销售额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出售富余票行为本身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是虚开行为。虚开造成增值税款流失的,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的时候,“票货分离”可能是指,在开票方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货物的B企业以需要发票的A企业名义取得货物,需要货物的B企业取得货物,需要发票的A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向加油站企业采购成品油,事先与B企业约定成品油采购的数量及价格,货物由B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A企业留下、并申报抵扣。此种行为,有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相关责任主体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此处颇有争议。这种情况下,认定虚开,也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畴。加油站企业认为,就是正常售油,开票、交付;B企业认为,成品油是向A企业买的,只不过省去了货物流转的步骤,不要票是为了便宜,不是为了骗税。A企业在其中是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杨律师认为,对于行为人采用此种“票货分离”的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完全可以逃税罪定罪处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显得牵强。类似的,还有销售加油卡业务出现“票货分离”的情况。购卡者与购油者不一致。一旦出现资金回流被稽查,相关责任主体极易被办案机关认为是虚开,陷入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实际上,销售加油卡业务出现“票货分离”的情况有很多,有资金回流不必然等于虚开。如**二部刑不诉〔2020〕**号 案件,Z某为A公司、B公司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某石油分公司开户充值加油卡,将加油卡销售给他人,将所获资金回流给上述两家企业,并让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某石油分公司为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合计34万元。赵某某从中获取提点费和好处费10000余元。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Z某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涉虚开案件中,对于“票货分离”情况,透过现象看本质,方能对案件性质和行为人的责任作出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