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单”“炒单”或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文摘   社会   2024-07-12 19:40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18300195780(微信同号)


无可否认,“买单出口”做法在外贸行业中很常见,且一直存在。报关单证的大需求量,催生了相应的提供出口服务的“卖单”“炒单”主体,尤其是在外贸进出口强省(市),“炒单”是由来已久。


“卖单”“炒单”业务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因为买单出口业务下的出口报关信息很容易涉及到逃税、骗退税、走私、奖补资金等问题。


买单退税企业申请退税流程必须要出口报关,而报关就必须要报关单证。买单退税行为模式中的买单,一般操作是,买单企业向提供出口服务的货代、报关等中介组织或其从业人员购买卖出口货物报关信息,获取海关报关单、货运提单等报关单证。

买单企业利用卖单主体提供的出口报关单证,配合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的方式申请出口退税,存在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而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等中介组织向涉案企业出具报关单证等证明文件,客观上在涉案企业申请退税流程中起到帮助作用。


若是货代、报关等中介组织或其从业人员等卖单主体,与买单企业相关行为主体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故意,那么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共犯。

然而,部分提供卖单业务的行为主体并不参与买单企业骗税全过程,不存在明显的骗税故意,若是对此类人员也指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定罪量刑,易引发争议。


事实上,卖单、炒单等提供卖单业务的行为人以提供报关单证为业,对买单企业的买单行为持放任态度,至于买单企业后续是否被用于走私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还是其他业务,行为人并不在乎,只要付款即可协助完成出口报关业务。

同时,买单报关行为仅仅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环节之一,买单报关与骗退税事实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关系,只有报关单证也并不足以实现骗税结果。

因此,将此部分不具有骗税故意的卖单、炒单行为人,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值得商榷。


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他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性质的界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法共同犯罪原理,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他人骗取出口退税,针对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处理意见:

1、为他人提供虚假虚假证明文件,但没有与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故意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2、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理;3、与他人共谋或明知他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仍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论处。




咨询|交流  
致电或添加微

杨琳琳律师
本公众号由杨琳琳律师创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欢迎关注。咨询/交流:18300195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