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出口申领取政府补贴,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文摘   社会   2024-07-04 21:08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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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领取政府补贴行为,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情况,有的定性诈骗,有的定性逃税,还有的定性为其他罪名。其中,定性诈骗罪的,争议较大。一旦定性为诈骗,涉案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起刑点为有期徒刑10年,远超大多数当事人的想象。

此类行为定性诈骗罪案件中,控方的入罪观点:地方政府出台鼓励外贸的专项资金奖励政策目的是鼓励和扶持本地的真实外贸出口,而非当事人从外地购买的出口货物通关数据,当事人明知所注册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仍然注册多家公司实施利用从外地购买的出口货物通关数据骗取政府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此入罪观点值得商榷。

涉案企业买单出口赚取地方政府补贴一事,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对涉案出口企业外贸出口数据“张冠李戴”的情形可能是明知的,不能认定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发放补贴资金。

此类案件的行为模式是:当事人注册成立涉案企业,随即在当地商务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同时与当地商务局签订了出口任务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当事人通过报关中介负责与各地报关公司联系,报关公司联系货运代理公司,实际出口货主用涉案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达到出口货物目的,从而借此完成出口任务,涉案公司最后凭借此种方式取政府拨付的出口奖励金。

涉案企业有这么多业务的,为什么还要在不发达地区成立公司?
Z某某诈骗罪案件中,地方政府商务部门某工作人员陈述:他们知道我们内地有这些政策补贴,就去和各个港口的报关行去了解有多少贸易业务单子,然后给报关行好处费,让报关行以自己在内地成立的公司的名义去报关出口,就等于他们把报关行的报关单信息给买走了,而买了这个信息的公司就等于付了好处费后,张冠李戴把人家公司的业务算到自己公司头上,自己拿着业务量到内地城市享受政策补贴。

涉案企业为领取到相应的补贴而买单出口。某些地方政府商务部门人员极大可能是明知涉案企业的业务模式属于买单出口,不排除存在只要涉案企业符合任务要求,手续完备,完成指标量,商务部门就会向涉案企业发放补贴奖励金的做法。因为对于部门地方政府商务部门人员而言,手续完备,就算完成出口任务量。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认为商务部门是受到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补贴奖励金。

涉案企业与地方政府商务部门间的出口任务协议书对企业如何获得出口数据并没有做出事先约定和要求,不能认定是涉案企业向地方政府商务部门隐瞒事实。

地方商务部门的人员并不关心涉案企业在本地是否有实际经营行为,只要以本地的名义做贸易出口,而数据的审核主要就是依靠海关反馈的当地企业的进出口数据,出口业务数据真实即可完成出口任务,随即发放奖励。

一般而言,商务局针对出口贸易的退补是依据地方政府文件执行的,执行的标准来自海关数据,海关会把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数据发给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做数据分类统计,然后按照每出口企业的具体数字进行统计,申报、补贴。
涉案企业当地商务局签订出口任务协议书,可能并不要求涉案企业用于申领奖励补贴的数据必须来源于本公司的货物出口,通常也只是约定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当地海关确认涉案企业出口的数据为依据,按约定的出口外汇数额标准向涉案企业奖励相应的人民币
既然出口任务协议书涉案企业如何获得出口数据并没有做出事先约定和要求,因此对于涉案企业买单出口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涉案企业地方商务部门隐瞒事实

涉案负责的进出口贸易企业购买的海关出口数据系真实货物出口形成的真实海关出口数据,买单出口行为不足以认定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受到欺诈。

报关行将既不征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单据归拢到涉案外贸出口企业名下报关出口,在海关产生出口数据,涉案外贸出口企业拿着出口数据到有出口奖补政策的地方申领相应补贴。
就涉案外贸出口企业买单出口数据这一事实,可以说,涉案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的过程之中存在违规行为(更有观点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是一种事实上的代理出口关系,出口数据是代理出口形成的),买单出口数据真实,涉案外贸出口企业及当事人也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地方奖补资金,在案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务部门受到欺骗,涉案外贸出口企业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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