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非法经营罪的案发多是与骗取出口退税案相关联?

文摘   社会   2024-06-28 21:59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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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等换汇主体为骗取出口退税案的行为人提供虚假结汇帮助,提供外汇的行为不仅是他人获取出口退税款的帮助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完成收汇结汇

出口退税须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通过供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发票和缴款书、证明已收外汇的核销单等。

收汇结汇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因涉案出口货物交易非真实存在,与发票虚开的实质相同,收汇结汇行为人通常也是通过购买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实现的。


国家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客观上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相关办案部门是秉持全链条打击的态势。一旦骗取出口退税案展开侦查,便可以顺着“买单”“配票”“配汇”交易链条查证到虚开发票案及非法买卖外汇的线索。


以境内外“对敲”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买卖外汇是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最常见的配汇方式

骗税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需要购买大量外汇,与在某国经营地下钱庄的换汇行为人达成买卖外汇的合意。

骗税行为人在购买外汇时,每次将其购买外汇的资金转入换汇行为人的账户内,换汇行为人通过其掌控的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的收付渠道,在境内收取骗税行为人通过其实际掌控账户转账的人民币。

换汇行为人收款后,将按当日外汇牌价溢价收取佣金手续费,然后再安排境外客户将扣除部分佣金之后相应金额的外汇转入骗税行为人指定的进出口公司外汇账户用以申报出口退税。

又或者,先由换汇行为人以国外公司的名义向涉案出口企业汇入外汇,骗税行为人每次收到换汇行为人转入的外汇后按当日外汇兑换人民币的国家挂牌汇率价加上换汇行为人的获利点数折算成人民币,通过实际控制私人银行账户回流至地下钱庄指定的换汇行为人所实际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或涉非法经营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群等人以“低值高报”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出口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骗税资金流关键环节的吴某锐等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境内收取本币、境外兑付外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检察院以张某群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吴某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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