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真实货主会受牵连吗?

文摘   社会   2024-10-15 19:30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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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实现呈现出链条化的特点,涉及多个环节,常见的如“买单配票”申报退税,一般是先买单、再配票,再到买汇,在此过程中会涉及数名参与主体。单就“买单”这一环节,所牵涉的人员可能就包括货代企业、报关公司、炒单人、真实货主等。

对于真实货主,部分案件是将其作为证人而不予追究刑责,部分案件是以骗税共犯对其定罪量刑,还有部分案件则是由办案机关综合案件情况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结案。


真实货主逐利“卖单”或陷险境


买卖单证得以成立,前提就是真实货主的出口业务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大量存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或没有出口退税资格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

市场上存在的大量“无主货”可以被挂名,而买单企业有“挂名”的需求,在其中的炒单主体会向真实货主传达“买单”意向,每条货柜信息给予货主相应的补贴。真实货主为赚取该部分利润,让自己陷入巨大的刑事风险之中。


张三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没有实际出口销售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虚开市出口商品发票,张三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向从事进出口报关业务(炒单中介)王五,以及买单货主李四等人购买其公司的货物出口信息,以A公司名义进行报关出口。

货主李四所在的B公司是生产免抵退税的正规企业B公司放在甲市仓库出口的产品不能办理出口手续,要从甲市运回乙市从乙市申报,会产生很多费用,也难以保证如期出货。某日,报关业务王五向货主李四提出,如果李四能够将货柜信息提供给A公司,不仅能帮助李四将货物顺利出口到国外,还能给李四一笔好处费。


A公司的用意,李四心照不宣,知道A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获取出口退税,但李四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当中,并且还能在将货物在甲地顺利报关出口的同时得到一笔意外之财,为赚取费用补贴货主李四就将货柜信息提供给了A公司。A公司凭借“买单”“配票”“买汇”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最终,法院认为货主李四在明知A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销售出口的情况下,为A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货代入局,真实货主并非知情,无意思联络,罪与非罪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真实货主是作为证人到案接受询问,并不会被办案单位列为犯罪嫌疑人。


真实货主李四所在的B公司从事服装生产,因为没有出口权,不能直接报关出口,服装出口交给境外客户,一般都是委托货代C公司全权处理出口事宜,货代公司跟真实货主达成约定:对出口事宜一价全包,货主只需要负责准备好出口的货物,订舱、报关等事宜全部由货代公司负责。至于货代C公司是如何办理报关的,李四及B公司不清楚也从不过问。


“可货主李四想不到,买单的自己,居然还被别人给买了。”


货代C公司将在代理出口货物运输及报关过程中获取的货主不需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套用在买单企业A公司的报关资料上并安排假报出口,获取申报出口退税所需报关单等单证资料给A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案件走到法院,公诉机关根据出口单证证明材料、真实货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涉案的出口货物的海运提单系虚假的事实,出口货物与涉案退税企业没有关联,货代C公司及A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

李四作为真实货主,对于他人实施的骗税行为,并知情,也未获利,在案件中仅是证人身份。



买单骗税行为一旦案发,办案单位大概率会根据线索追踪报关单证背后的真实货主。对于真实货主,若不知情、不参与、不关心退税事宜,涉案风险较低,但若是明知他人买单出口骗取退税仍提供帮助,并因此获利,那么涉案风险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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