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账”开具专票,逃避缴纳所得税,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摘
社会
2024-07-30 22:00
广东
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成立A公司,张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四担任董事、总经理,王五担任副总经理。税务部门认定A公司免征增值税。
出于某些特定原因,张三、李四、王五想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提取套现。于是,三人共同商议,“反正公司是免征增值税的,可以通过虚开专票的方式将资金走账取现。”张三、李四、王五找到常年合作的供应商赵六,要求赵六名下实际控制、真实经营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专票。赵六虽担心有风险,但奈何“一入乙方深似海”,赵六只好照办。最终,经张三、李四、王五安排,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A公司向赵六所经营的B公司“走账”500万元,然后赵六将500万资金全部转入王五个人账户,再由王五取现用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分红。其中,赵六就B公司向A公司虚开的专票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建附加税,王五向赵六支付了相应的开票费用。赵六为他人虚开专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上述例子,张三、李四、王五虚开专票,明显目的是股东分红、套现资金。在这个过程中,赵六就B公司向A公司虚开的专票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增值税,而A公司本身又是免征增值税,其购进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正常的流程取得公司分红,依法是要缴纳所得税。但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走账资金,实则是使得张三、李四、王五逃避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所以,赵六应A公司股东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了A公司股东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未造成增值税的实际损失,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定虚开专票犯罪,但赵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专票,已经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