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报出口”多报退税额,不等于骗取退税额

文摘   社会   2024-07-16 18:03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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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解,骗取出口退税,骗的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外贸企业是免退税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以100万的价格从国内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再以200万的价格转手卖给国内C公司。增值税率是13%的情况下,一般来说,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100万(货款)+13万(税款),C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200万(货款)+26万(税款)。

13万是A公司的进项税额,26万是A公司的销项税额。进项抵扣后,A公司的应缴税额是13万。

假设A公司向B公司购进货物后,不是转卖给国内C公司,而是转卖给国外的D公司。

那么为了鼓励出口,A公司出口环节免税,国家退还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的进项税额(最终退多少,还要看退税率,应退的税额=不含税购进价格*退税率)。


生产企业是免抵退税

指出口销售货物,实行税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指兼营内销和外销货物的企业,用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抵顶外销货物应退增值税;退指只有当外销货物应退增值税大于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抵顶后出现负数时,才将不够抵顶的数额退还出口企业。

相较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企业购进生产货物的消耗成本没法准确一一区分,所以只能用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出口价即出口离岸价,作为出口退税的退税依据。


假设,自营出口的生产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从国内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34万元,原材料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200*(征税率17%-退税率13%=8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00*17%-(当期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34-当期进项税转出额8万元)-上期增值税留抵额3=-12(万元)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要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还要进行计算比较两个指标,即是期末未抵扣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及免抵退税额额要按照两者孰低的原则来退税。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3万元

此时,A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就是12万元。


再来分析,高报出口业务模式下,涉案企业申请退税是否有造成骗税结果。


还是上述例子,假设,企业通过高报货物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0万元,根据免抵退税计算原理,计算出数据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800*(征税率17%-退税率13%=32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00*17%-(当期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34-当期进项税转出额32万元)-上期增值税留抵额3=1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80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A公司仍要缴纳增值税。


再假设,企业通过高报货物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400万元,根据免抵退税计算原理,计算出数据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400*(征税率17%-退税率13%=16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00*17%-(当期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34-当期进项税转出额32万元)-上期增值税留抵额3=-4(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此时,A企业当期应退税额是4万元。


可见,如果企业通过高报离岸价格使得免抵退税额虚高,并不会使得最终退税的金额增加。如果没有虚增退税额,就不能说骗税。从上述例子来看,国家税款没有损失,甚至企业通过高报离岸价格的方式使得原本应退税额减少。

(2017)琼刑终60案件中,法院判决Y某无罪“多报的退税数额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裁判观点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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