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虚开专票行为可能会被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摘
社会
2024-07-10 17:20
广东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X某、Y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X某系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公司因从小煤窑购进煤炭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通过Y某、Z某等中间人从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票面额8.8个点的费用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3份,价税共计25872091元,X某在国税部门进行认证抵扣税款3759192.79元,案发后已退缴全部税款。Y某、Z某帮助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居中赚取差价,Y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Z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二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认为,X某、Y某、Z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X某、Y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Z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S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S某系甲公司业务员,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联系工程,自行购买产品,用于工程使用,并从甲公司向对方开具发票,甲公司在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S某向公司提供所开销项88.8%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S某找到中间人,按照发票价税合计5.5%向中间人支付开票费用后,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886371.79元,税额150683.21元,价税合计1037055元。以上发票已经在甲公司抵扣税款。法院认为,S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S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H某承包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后因H某系个人承包工程,不能开具发票,当该工程结算需H某提供发票时,H某便通过小广告找他人以乙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虚开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76068.39元,税额合计250931.61元,价税合计1727000.00元。H某将虚开发票交给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后在税务局调查过程中,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涉案发票税款转出、补缴,没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法院认为,H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H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L某、F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L某系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L某因与乙公司有锰矿销售业务,为折抵税款,在与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及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F某的介绍接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共计8张(价税合计811960元,税款计117977.09元),并且全部认证抵扣。法院认为,L某、F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规,为抵扣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L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F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D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D某等人商议开设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等空壳公司,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获利。W某在将钢材销售给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丙实业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W某无法从税务部门开具,W某便通过“曾某某”(真实身份不明)购买了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该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4997784.52元,税额共计2549623.39元。、法院认为,D某等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W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D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W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高法专家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提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进项票后进行抵扣,由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又同时形成非法出售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对受票方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的发票后继而骗抵税款,则其系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受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是用以骗抵税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目的罪的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