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出口”,或涉骗取出口退税,或涉走私

文摘   社会   2024-10-10 10:02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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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些商品作为道具出口,之后通过走私、夹带等方式入境,又再次将其出口,如此循环往复此行为方式通常被称为循环出口”。


张三有一批货物,通过A公司自营出口及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至张三指定的香港公司收货,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张三又指使他人或雇佣水客的方式将同一批货物重新报关入境,并通过物流公司中转将货物运回内陆,由A公司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口,以此方式循环运作。


或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非法经营


一般以循环出口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的行为特征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货物出口后又进行“回流”,通常的“回流”方式有走私、“来料加工”、边境地区“边境贸易”方式以及报品名等,大多是以免税或以极低的税负将出口货物“进口”至境内;二、买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虚开进项票;、寻找“地下钱庄”等付汇平台,兑付外汇,完成结汇。


比如,张三为向境内公司支付货款,张三通过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与地下钱庄达成兑汇交易,从而汇兑至香港公司账户,再安排人员在香港以外商名义向A公司及外贸公司付款,完成付款至境内等事宜,最终由A公司及外贸公司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同时,为抵销公司循环出口产生的营业收入及应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三等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票


张三实施道具货物循环出口,配合虚开专票、买卖外汇的手段申请退税,并实际获得退税,如查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极高刑事责任风险,或涉骗取出口退税罪。

为张三实施骗税行为提供帮助的开票方、换汇者,或被认定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或涉走私犯罪


循环出口的过程中是有真实货物出口的,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获得出口数据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退税。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的关联公司将同一批货物以伪报品名或低报价格等方法入境,没有补缴已经取得的退税税款,可能还涉嫌走私。


比如,B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水产品,B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价格为30万美元。该水产品运抵日本后,因药残超标未通过检验检疫,日本公司要求退运。为避免我国商检部门对B公司进行检查和国税部门追回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决定不通过正规渠道将该批水产品退运回国:将该批货物从日本退运到越南,再从中越边境走私入境。水产品运抵越南后,在广西边贸口岸组织边民伪报原产地,将该批一般贸易货物分散成货值低于8000元的货物,伪装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入境,再发送至B公司。

B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款,采取假出口贸易复走私进境或将退运的货物通过走私入境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B公司原本应将货物原状复运进境,然则利用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将退运的产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款,或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实务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走私和骗税两种行为是牵连犯,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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