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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过多久,不再追诉?
文摘
2024-08-28 19:30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18300195780(微信同号)
一、
虚开税款数额在
50万以下
(
10万元≤税额<50万元
),
追诉
期限
为五年
依据《刑法》及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虚开专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税款数额在
50万以下(不含
50万元),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经过五年的,不再追诉。
二、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
50万元≤税额<500万元
),
追诉
期限
为十五年
依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专票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可以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其他严重情节”指的是:(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
:(二)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99条规定,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因此,虚开专票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
三、
虚开税款数额
巨大(
税额≥500万元
),
追诉
期限
为
二十年
依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专票的税款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的是:(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99条规定,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因此,虚开专票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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