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常见行为模式

文摘   社会   2024-10-11 20:03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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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配票买汇

行为人获取其他真实货主不需要退税或者不能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单证信息,套换为当事人企业名称,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制作报关单,购买外汇,虚报出口。

张三李四共谋,由李四向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单位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外贸订单,虚假配置成张三实际控制的A公司已出口相关货物,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营造A公司已实际出口相关货物的假象,李四张三联系B公司等单位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联系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王某等人购买外汇,再汇入A公司的国内账户。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后,张三指使他人,以A公司的名义将相关单证提交至税局申报出口退税。


2.循环出口

将某些商品作为道具出口,之后通过来料加工等方式入境,又再次将其出口,如此循环往复。

张三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自营出口及委托B、C、D等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纺织纱线至香港、新加坡的过程中,指使李四在香港以E公司的名义收货。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张三将纱线以来料加工或者以羊毛纱线名义报关入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纱线运回,由A公司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口,以此方式循环运作。同时,注册公司实现资金汇兑完成付款至境内等事宜,由A公司及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3.低价高报

以低报高或者以少报多,通过地下钱庄配资以及虚开发票申报退税。

1)将商品实际出口价格虚报增高

A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通过更改出口合同、发票,虚抬出口货物销售价格,获取出口退税。

2)将退税率低谎报为退税率较高的商品出口

张三在经营A公司期间,利用其经营的“甲产品”出口获取出口退税,将简单加工处理的甲产品假报成经精加工、退税率较高的“乙产品出口,如将初加工成品“甲产品”(退税率为5%)伪报成所谓的“乙产品(退税率为15%)

3)多报出口商品数量,如实际出口1吨,申报为出口5吨。

张三A公司名义申报货物出口,为了达到多退税的目的,故意多申报出口货物重量,虚报出口货物数量申报出口的货物重量比实际出口货物重量多,从而货物多退税款。


4.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如利用贵金属走私模式出口退税。此类行为通常是利用‘二八比例’退税政策以贵金属为部分原材料,且贵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即可享受出口退税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行为人将产品名为“高性能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产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报关出口,将黄金部件走私出境并予以销售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香港回流进口被拆卸的输入板等材料,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欺骗手段虚增配件票价,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发票价格比率,使出口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获取出口退税
审理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的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故对行为人等以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5.伪装自营利用出口资质帮助骗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帮助。

常见的就比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A公司,负责B公司委托A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相关业务。A公司允许B公司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款并自行报关,为B公司提供空白格式合同、报关单证、报关委托书等材料,报关后,以A公司自营出口的名义为B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而B公司出口业务不真实贸易A公司是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然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司法机关可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A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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