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单”骗税,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文摘   社会   2024-06-28 21:59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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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为获取出口退税,注册成立甲公司。张三伙同李四等人利用甲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出口等手段,获取出口退税其中,受李四的指使,王五明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利用空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虚报或虚构货物出口,完善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并从中收取“卖单”费获利。


王五是炒单人,“卖单”客观上参与张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张三涉案行为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那么,就王五的“卖单”行为是应独立评价,还是认定为骗税共犯?


“卖单”协助骗税行为,或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属于国家证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中的出口报关数据是通过报关单实现的,货代平台、炒单人等“卖单”主体与他人交易报关货物信息,买卖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卖单行为人主观上对“买单“主体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仅是概括明知,与他人达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犯意联络,除“卖单”行为外未参与到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环节,应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如(2020)豫0204刑初19号案件,公诉机关认为,案件当事人Z某明知他人没有真实货物出口业务,仍通过向其提供报关单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Z某认为其主观上不是明知的,没有骗取的行为,对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实施的是买卖国家公文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Z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非法买卖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本院不予支持,判决Z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以骗税故意实施“卖单”行为,或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实务中,部分货代平台、炒单人等“卖单”主体,明知“买单配票”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买单”的目的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仍与“买单”行为人达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积极协助实施“买单”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行为,甚至于受“买单”行为人的直接领导,业务内容皆服务于涉案骗取出口退税团队,实务中极可能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2017)浙06刑初2号案件

Z某某系甲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某明知他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仍以每报关单6000元的价格通过D某从H某(均另案处理)处或他人处购买无单证货物信息后,再以报关金额3-3.5分人民币/美元的价格转售给W某,并将他人出口的货物伪报成涉案公司的货物出口。

Z某某对其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仍以每个提单1000元的差价从董栋等人处购买无单证货物信息后以3-3.5分/美元的价格转卖,并将他人出口的货物伪报成是涉案公司的货物,由其经营的甲报关公司出口报关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Z某某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罚显然低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且实务中多数“卖单”人被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量刑方面比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要轻。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货代企业、报关企业、炒单人等“卖单”主体而言,仅“卖单”行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故意,在没有任何犯意沟通、不具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各行为人各自实施的行为,应独立看待,不能直接将涉案的“卖单报关”行为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前文案例中所述的王五,实施的是“炒单”行为,其行为带有居间中介的性质,虽然王五的“卖单”行为在客观上对张三等人骗税结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若是其主观意愿是为了赚取少量的居间介绍费用,没有参与分配涉案被骗取退税款,也未参与到张三等人骗税行为的其他环节,没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直接故意,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五在主观上存在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故意的,无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上内容系杨琳琳律师团队在办理税务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总结,如您有相关议题需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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