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琳琳律师
专注税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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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才有权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公安机关有权追缴的是违法所得,非税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虚开行为造成的税款损失不等于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明确,“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交国库手续。”
刑法规定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当事人可能面临两次纳税的风险。
当事人通过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涉案补缴税款进入中央财政;通过地方司法机关追缴,追缴后上交地方财政。
曾经就有过这样一个案例,H公司因虚开发票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当地经侦部门以税款为标的物扣押了H公司57万税款,当地法院判处H公司罚金20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H公司违法所得57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当地税务机关认为H公司涉案税款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故对H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定机关,具有追缴税款的职责,其他部门无权进行干涉。企业因虚开行为所造成的税款损失,应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应将税款损失按照“违法所得”进行处理,企业补缴税款应向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