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后买”涉虚开案?税款损失在哪里?

文摘   社会   2024-07-09 16:30   广东  

作者:杨琳琳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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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是油罐车司机。

甲公司是化工经贸公司,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动联系包括A先生在内的各地实际购油人,要与A先生等油罐车司机进行成品油买卖交易。

 以乙公司成品油挂牌价格为准,A先生按照每吨成品油价格比乙公司成品油挂牌价格低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甲公司支付购油款,甲公司收到A先生支付的购油款后,按照乙公司的成品油挂牌价格将购油款补齐并支付给乙公司,实际购油人以甲公司的名义将成品油拉走,并由乙公司将相应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甲公司。


 笔者在《货物“先卖后买”,怎么就变成虚开犯罪了?》一文中提到:来源于乙公司的货物(成品油)被A先生拿走了,专票由甲公司受票取走了,看似票与货(成品油)是相分离的,但交易链条各主体间存在真实交易,甲公司分别与上游乙公司、下游油罐车司机形成两个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各主体不存在虚开行为。


 相较于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特有的抵扣功能。如果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涉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增值税款。


 甲公司“先卖后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关系中,甲公司依照乙公司成品油挂牌价格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乙公司按照按照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价格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货物。交易真实存在,开票方乙公司对外开票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受票方甲公司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换言之,购买方纳税人甲公司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抵扣联、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受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甲公司低于进货价将成品油出售给A先生,是因为A先生等油罐车司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是想通过不开发票、隐匿收入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

 并不是说不开发票就一定会发生偷逃税行为。如确实存在取得收入而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的,企业可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正常申报不会造成少交税款。
 甲公司在向A先生等油罐车司机销售成品油的过程中,既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未自主申报全部真实收入,针对涉案的这一批成品油,进项有发票,销项都不开票,有进无销,逃避税收征管,是一种偷逃税行为,而非通过虚开抵扣方式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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