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陕西高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1-03 15:29   安徽  

陕西高院   2024年10月25日,陕西高院举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陕西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4)》《陕西法院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陕西高院从全省法院2019-2024年审执结的案件中,组织评选出7件具有代表性,社会反响好的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裁判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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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设公司与某县某村农业公司及某县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文标题:乡村企业须规范,管理混乱责任大——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县某村农业公司及第三人某县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设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三人某县某村委会为被告某县某村农业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村委会主任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县某村委会欲通过扶贫项目争取资金建粉条加工厂,以被告某县某村农业公司名义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某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原告垫资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后向被告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人某县某村委会在该验收报告上建设单位处签字盖章,后原告将工程移交被告使用。


后因案涉工程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施工,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因案涉项目为违规建筑无法争取资金而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偿还欠付的工程款。


【审理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系扶贫项目,但案涉厂房建设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且被告实际使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某县某村委会作为被告唯一的法人股东,且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时,某县某村农业公司、某县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同属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故某县某村委会作为某县某村农业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在国家扶贫和乡村振兴的政策支持下,基层组织希望争取国家资金在当地建厂发展产业,带领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本是好事。


某地基层组织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开展业务。但因对法律和国家土地政策缺乏了解,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公司与基层组织财务混同、土地报批手续不全情况下施工建厂等情形。


建厂有可能因土地审批手续不全被认定为违规建筑,不仅得不到国家资金支持,而且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还得支付建厂的工程款。


甚至因公司与基层组织存在账务混乱不清,基层组织还要背负偿还巨额工程款,将严重影响乡村振兴大局。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陕西高院
时间:2024-10-25  17:26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U3iSiUGPYaNyBF0rdhPLg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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