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不动产被查封的,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文摘   2024-11-13 20:03   贵州  

来源:重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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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实践中大多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又大多是被执行人的配偶。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债又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等问题,笔者拟用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单阐述,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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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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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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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的财产状态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于直接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操作规则如下】其财产权利表征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财产,应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再作进一步处理。


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通过析产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等程序寻求救济。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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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不动产处置模式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如果涉及的是不动产,有三种模式供参考:


 (一)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


(二)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产权分割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应支付第三人(购买分割部分产权人)使用费。


撰稿:执行局 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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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可以执行经析产诉讼确认的份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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