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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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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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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筑公司)与被告邵坚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力筑公司起诉称:2016年7月8日,力筑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邵坚是该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因邵坚组织不力,2018年5月,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署《结算书》。力筑公司依据结算金额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向邵坚结清劳务报酬1563956.84元。因在项目施工时,邵坚组织工人施工,这些工人以力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后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力筑公司支付工资。因这些工人工资应由邵坚承担,故起诉要求追偿其垫付的2312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力筑公司承包河北四建承建的淮北众城水泥有限公司产能置换4500t/d熟料线及9MW余热发电项目土建第一标段劳务后,由邵坚施工。双方因施工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故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案件后,认为该案为追偿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未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直接将案件退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力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邵坚签名的《情况说明》、力筑公司代理人调查笔录以及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力筑公司并不具备法定的追偿依据,该案不属于追偿权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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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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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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