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疾病,妻子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文摘   2024-09-20 16:1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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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一个问题,如果在结婚之前,你得知你的另一半患有疾病,你还会跟他结婚吗?不得不说,疾病对一个家庭感情、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我们在电视里和新闻上,看到过很多这种令我们感动的不离不弃的故事,但真到现实中,情况会怎样呢?


如果对方对你隐瞒了他身患疾病的事实,和你结了婚,而你又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那在法律上可以追究对方欺骗你的法律责任吗?要是申请撤销婚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我们继续来学习《民法典》。


案例

小天和大平结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天发现大平在服用一种不常见的药物。经过小天的追问,大平才承认,自己以前患过甲状腺癌,但是现在已经治好了,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也不影响生育。


小天一听是癌症,非常害怕,担心传染给自己,更担心影响后代,而且治疗也要花费很多的钱,万一没治好,给家里增加经济负担不说,小天的日子也会很难过。


小天对大平在结婚时隐瞒自己有癌症的事情,非常气愤,再加上担心大平的病后期会很麻烦,小天感觉自己被骗了,便提出要和大平离婚。但是大平不同意,他说当初结婚时没有说患癌症这个事情,是因为那时他的病基本已经治好了,不会有影响,所以才没说,并不是故意隐瞒。


见大平不同意离婚,小天从律师那里咨询了解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不一定非要走离婚的流程。但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小天的诉讼请求。


不知道你听说过“婚前检查”没有?在2003年10月之前,男女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是需要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报告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而且以前的《婚姻法》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以法律强制力来限制患有一些重大疾病的人结婚,从而避免在生育后代和夫妻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制度实行了多年。但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法治理念的改变,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前体检,改为自愿婚检,《民法典》更是直接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


结婚只要满足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及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就行。这种情况下,在硬性条件上就无法核实双方是否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全靠个人的自觉。婚前不告知疾病,有的严重的疾病会对婚后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会拖累对方和整个家庭,甚至传染伤害对方,这是很自私的行为。


因此,《民法典》第1053条就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要求患病一方要主动告知,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在告知后,对方享有是否结婚的自主选择权。


但如果患病一方不主动告知,除了跟对方离婚,在法律上还有什么救济的办法呢?《民法典》规定,如果患病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婚姻被撤销了,法律上就不承认你们结过婚,你们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说的更直白点,撤销婚姻会产生这么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




如果之前你没结过婚,那么你的婚姻状态还是未婚,不属于离婚。

2




领证以后到撤销婚姻之前,你的收入不属于共同财产,债务一般也不属于共同债务。

3




你们之间没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法律层面不需要给对方花钱治病。

4




你们之间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




撤销婚姻后,你不需要给对方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


不过,如果这期间你们生了孩子,那你们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不会因为你们的婚姻被撤销而改变。所以,撤销婚姻跟离婚,在法律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主要集中在财产问题上。


在遇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时,选择离婚还是撤销婚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如果结婚后你的收入和财产更多一些,选择撤销婚姻对你更有利,否则这部分财产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关注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在结婚时,一方故意隐瞒,并且有意传染给另一方,这种情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隐瞒者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何取证是一方面,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又该如何衡量?这也是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那究竟隐瞒了什么样的疾病,才能申请撤销婚姻呢?《民法典》里只说了“重大疾病”,但何为“重大”却没有具体明确。这个可以参考国家关于婚前检查的主要疾病类型进行判断,主要包括:


1




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




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




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当然,以上列举的疾病类型,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在现实中要结合对人体健康、夫妻生活、生育子女的影响来综合判断,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有些疾病在以前属于重大疾病,现在却不一定是了。


在今天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大平患病虽有隐瞒,但是结婚后已经治愈,并且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所以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小天败诉了。如果小天确实不愿意和大平在一起了,后续仍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总结一下今天讲的内容: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要是患有重大疾病,一定不要隐瞒,在领结婚证前要如实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你们之间在法律上就被认为从来没结过婚,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判例1

在治疗后具备相应认知能力,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参考案例】

周某与王某撤销婚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赣06民终108号


【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某已在婚前告知了周某其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王某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关于周某上诉所称王某告知其精神分裂症已治愈与实际不符的主张,本院认为,精神分裂症作为一种重性精神疾病,即便治疗后症状已经全部消失,依然存在复发的可能,对于该类疾病“治愈”的理解不应限于完全不复发,根据王某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证明其工作经历的证据,可以看出王某在治疗后具备相应认知能力,能够正常工作、生活,故对周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例2

双相情感障碍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问题

【参考案例】

廖某婷、胡某浩撤销婚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14民终2036号


【法院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而其中的“有关精神病”就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其次,上诉人对其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疾病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回复函》显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虽不属于“精神分裂症”,但“双相情感障碍”与“精神分裂症”两种不同疾病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六大类重性精神疾病。


最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婚前患有的“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并多次在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五华残疾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出院后仍需按医嘱服药,表明上诉人的病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及药物控制,且该病症对婚姻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上诉人婚前患“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疾病,足以影响被上诉人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享有知情权。


本案中,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重大疾病,应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被上诉人。


上诉人主张其已于婚前告知被上诉人其患有轻微抑郁症,但轻微抑郁症与“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的精神性疾病有本质区别,其在婚前并未全面、准确、详细地如实告知被上诉人,属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2月22日就在五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较短,未经过充分认识了解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在婚前对上诉人患病情况亦难以充分了解。


因此,上诉人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被上诉人其患有重大疾病情况,既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正确。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例3

婚姻关系已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的,收受的彩礼款应予返还

【参考案例】

刘某1、刘某2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皖12民终5885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依照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史某与刘某1的婚姻关系已被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刘某1、刘某2、宋某收受史某彩礼款应予返还。


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一年,且共同生活期间,刘某1发病持刀将史某的母亲杨俊英砍伤,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彩礼款的数额、共同生活期间长短、共同消费及双方过错责任等因素,酌定刘某1、刘某2、宋某退还史某彩礼15万元,本院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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