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

文摘   2024-06-24 16:07   上海  

关于委托理财与借贷的区别


1.交易目的

委托理财中投资人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最大化,理财方是为了获得融资资金进行理财项目投资。


而借贷是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融通,出借人为了获取资金占用的利息对价。

2.投资收益

委托理财中通常约定预期收益率或浮动收益率,鉴于投资的风险属性,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亏损,具有不可预见性。


借贷中出借人的本金和收益是固定的,借款利息通常由双方约定,无息或者固定利率,即收益具有可预见性。

3.交易资质

委托理财通常无须相关融资资质,这也是多数融资方众筹资金的动机之一。


借贷关系中,除临时拆借外,借贷经过国家许可,具备放贷资质,如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国家禁止个人或者企业以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贷行为。

4.交易去向

委托理财中理财方收到理财款后需要将理财资金用于理财项目,并向投资方报告理财项目的运作、亏损、盈亏等项目动态。


而借贷中,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借款去向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亦无法对抗出借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保底无效与穿透式审判的博弈


投资的风险属性,违反市场交易规律,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为“保底条款”均无效,无效后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本金的利息损失。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发布后,穿透式审判理念成为一种新的裁判方式,要求在金融纠纷中,通过剥开交易结构的层次包裹,审查金融交易中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查明双方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按照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谓的“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名股实债”等概念相继而出。


总结


关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也进行过论述,认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在穿透式审理时认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注重界限,按照请求权基础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坚持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诉讼,不同意法庭穿透认定法律关系时,法庭应秉承司法谦抑性原则,不得强行穿透。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和监管政策,在正规理财如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中,即便当事人主张按照借贷关系请求返本付息,法庭也应尊重金融市场交易规律和监管政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越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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