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给多少抚养费?

文摘   2024-08-19 16:2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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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好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这个抚养费到底该给多少?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抚养费支付在法律上有什么标准?如果生活开支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了,还能不能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今天我们来聊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案例


大天和小平婚后生了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后来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都由小平抚养,大天不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所有债务。


离婚后,小平继续在一家国企工作,收入相对稳定,带着两个孩子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帮她带孩子;大天找到了一份公司主管的工作,每月收入8000元,加上绩效差不多每个月10000元左右。


三年后,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开支不断提高,小平一个人的收入明显捉襟见肘,好在有父母的帮助。但时间长了,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小平便找到大天,让他按月支付一部分抚养费。但大天却说,当初离婚的时候,签的协议里面约定他不承担抚养费,所以他可以不支付。


无奈之下,小平只能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大天即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时为止。


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很普遍,夫妻离婚后关于抚养费给不给、怎么给、能不能增加等问题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关于离婚后抚养费支付的原则,在《民法典》第1085条里面,是这么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先由双方协议;如果商量不好,达不成一致意见,那就由法院判了。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夫妻如何协商确定抚养费标准?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关于协议确定抚养费,法律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给多少钱,给到什么时候,都由双方自主决定。


比如,既可以约定一人承担一半抚养费,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给;既可以约定给到16岁,也可以给到18岁,甚至孩子成年之后还可以继续给。只要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都受法律保护。所以,大天和小平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大天不给抚养费,也是合法的。


另一个问题,如果没法协商,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依据什么标准?这个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抚养费的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它是一个综合考虑的结果,具体又要看父母双方有没有固定收入。


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月收入的20%—30%来给。要是有两个以上的孩子,比例可以再适当提高一些,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按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刚才我们讲的有固定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当然,这个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大天每月固定收入10000元的话,如果不能和小平协商一致,由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要在20%—30%以上来确定,最高不超过50%,也就是2000元~5000元每月。再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大天的负担能力,做提高或者降低的调整。本案中,法院判决大天每月支付两个孩子各1500元的抚养费,也是符合规定的。


这里又会产生一个问题,孩子从小到成年,时间跨度很大,最长接近20年,不管是协议还是判决,在确定抚养费标准以后,生活消费水平等客观情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当初确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以后的需求了,该怎么办?毕竟协议生效后要履行约定,判决生效后更要服从判决,但是现实需求也要正视。


《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个规定就解决了刚才的担忧,不管是协议确定的抚养费,还是法院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子女都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在今天我们讲的案例中,大天和小平一开始协议约定,大天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小平负担过重。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超过原来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要求大天每个月支付每个孩子各1500元抚养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大天和小平之前约定大天不给抚养费,现在又要他给,那之前那段时间是不需要补上的。因为之前是有协议约定,就按协议执行,大天不给钱,现在要求增加,那就从现在开始支付抚养费。


总结

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标准,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有固定工作,抚养费一般是每个月总收入的20%—30%,有2个以上的孩子,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全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水平,按照一般20%—30%、最高50%的比例来计算。这个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管是协议还是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


法院判例1:

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


【参考案例】


徐某与吕某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民申195号


【法院观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徐某要求吕某负担吕雯琦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但徐某提交的幼儿园交费收据存在多张连号情形,且部分交费收据所载交费期间与吕雯琦实际就读期间不符。


另外,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


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雯琦的实际需要、吕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雯琦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



法院判例2: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参考案例】


刘某1与刘某3抚养费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沪民申2800号


【法院观点】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随着刘某3的自然生长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刘某3的各项费用确有所增长,刘某1也有能力为刘某3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判例3:

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子女学习、生活、医疗费用必然会有所增加。


【参考案例】


孙某与徐某智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黑01民终1658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现徐某智已上初中,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其学习、生活、医疗费用必然会有所增加,徐某智在一审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补课费用明细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且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未超出孙某能够承担的合理范围,对孙某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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