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文摘   2024-07-29 16:3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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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为了表示忠诚,有时候会签订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在婚内与其他人有暧昧关系或者出轨时,要赔偿一笔费用,甚至“净身出户”《民法典》生效后,这种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要求强制执行吗?今天咱们来聊聊“忠诚协议”。


案例

大天和小平结婚时,发了一个很毒的“毒誓”,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婚后任何一方出现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与第三者同居等“出轨”行为时,应当主动提出离婚,净身出户,另一方获得家中所有财产,孩子归没有出轨的一方抚养,出轨方每月还要支付5,000元抚养费,并且不得探视孩子。


签这份协议时,大天和小平并不觉得这些条件有多么苛刻,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根本不可能出轨,协议也是表达对对方的忠贞和对这份感情的信心。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两人婚后有了一个儿子,换了更大的房子、更好的汽车,不愁吃不愁穿,感情却慢慢归于平淡。结婚第6年,大天在一次出差的过程中,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小倩,两人很快熟络起来,竟产生了感情。不久后,大天和小倩在酒店的房间发生了关系,并一发不可收拾。


小平得知后,难以接受丈夫出轨的事实,便拿出双方当初签订的《忠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天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但让小平始料未及的是,法院却不给立案,理由是:只起诉违反忠诚协议,根据规定法院不受理。


这是怎么回事?难道那么多夫妻都签过的《忠诚协议》,在法律上不被认可?面对大天出轨,小平该怎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所谓“忠诚协议”,它的来源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既有道德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就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所以,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值得倡导的。而既然名为“协议”,那就说明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要有约束力。


“忠诚协议”把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使得法律条文里面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如果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骗、胁迫的情况,法律上并不会禁止夫妻签订这样的协议。但是,可以签忠诚协议,并不代表协议就一定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忠诚协议”虽然名字里面有个“协议”,跟普通的协议却不太一样,因为它涉及道德和人身关系,《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而忠实义务在民法典中是一种倡导性的原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不是法律问题,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只是说对方违反忠诚协议,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时候,法院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即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不宜过度干涉。所以,小平去法院起诉大天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追究他的责任,此时法院当然不会受理,她连案都立不了。


那你可能要说了,这大天就是出轨啊,事先签订的忠诚协议也是他自愿的,现在法院连案子都不给立,是不是表明法律在变相保护出轨者?还有公平可言吗?


你记住,法律归法律,法院的职能归职能。作为法院,它被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法院一旦判决了,就具有终局性,是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案件到了法院,它的处理就特别严谨,要求就特别高了。


更重要的是,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就是你告什么,法院才审理什么,你没告的,法院会充分尊重你的自主权,不会主动介入。这就是为什么,针对大天出轨这个事情,小平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因为她起诉忠诚协议违约的事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不能受理。


但同样是出轨,小平如果起诉离婚,然后再把忠诚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就应当受理了。小平的维权困境,不是法律保护出轨,而是她主张的法律关系,只要进行适当调整,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了。


那我们假设,小平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来执行,法院能判她胜诉吗?刚才我们说了,忠诚协议法律并没禁止夫妻签订,只不过它不具有强制性,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还是要看具体约定的条款,分情况来看。


关于财产的条款。如果忠诚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出轨一方自愿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或者一方出轨时,自愿补偿另一方一定的金钱,这属于自主处分财产,你愿意给,法律也不会阻止你,这部分协议条款就有效;但如果出轨方后来反悔了,不愿意给,此时虽然这个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签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无过错方也能证明出轨方的过错事实,此时法院也还是会结合出轨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出轨方支付一部分甚至全部补偿款。


关于人身关系的条款。由于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如果忠诚协议里面有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比如,大天和小平的忠诚协议里面,约定出轨方要主动提出离婚,违反了离婚自由的规定,是无效的;约定一方出轨时,孩子抚养权归于无过错方,出轨方不能探视孩子,都因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即便大天出轨了,他仍然有不离婚的权利,也有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探视孩子的权利,这部分不会直接按照忠诚协议来执行,而是需要在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等问题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谁抚养,每月抚养费给多少,探视规则怎么制定等,这跟签不签忠诚协议没有关系。


总结一下今天讲的内容: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忠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没有显示公平,一般情况下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忠诚协议如果约定出现什么情况必须离婚、孩子抚养权必须归谁、哪一方不享有探视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法院判例1

忠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属自然债务

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藏02民终69号


婚内财产约定本身即具备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王某为维系婚姻而签订两份婚内财产约定与订立合同目的并不相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离婚协议书》的签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以维护工作单位和自身形象为由而主张受到胁迫,继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于法无据,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另,经本院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后不到半年,双方再次订立《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中载明:“若今后男方再次违反婚姻底线,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拒绝。”


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订立目的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综合来看,该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属自然债务,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本院对《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不作处理。

法院判例2

忠诚协议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

王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13697号


本案中,王某与田某签订的《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法院判例3

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

袁某与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民终3008号


本案中,何某与袁某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何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


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因双方至今未缔结婚姻不具备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础,故一审依据双方出资额和何某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比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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