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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至今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尤其是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时,夫妻之间权衡的结果,往往是妻子放弃工作和社交生活,来当“全职太太”。
但这会造成另外一个问题:家庭开支需要依靠丈夫的收入,妻子不仅没有地位,还慢慢变成了“黄脸婆”。当一个家庭必须有人放弃工作时,只能是妻子吗?妻子不工作做全职太太,对个人会有什么不利影响?民法典又是如何保护全职太太合法权益的?
案例
大天和小平结婚后,和大天的父母居住在一起。不久,小平生下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由于大天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再加上大天父亲一次意外摔倒住院,让这个家庭的麻烦事儿越来越多,大天和小平两个人忙得鸡飞狗跳。
大天对小平说,你以后就不要去上班了,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小平是个事业心很强的人,她不愿意放弃工作,成天待在家里。但无奈一家人,包括亲朋好友,都劝她在家里照顾老人小孩。最终,小平迫于道德压力,成了一名“面朝黄土背朝天,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全职太太,大天上班赚钱养活一家老小。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几年,大天和小平的感情出现危机,甚至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但在财产分割上,两人出现了巨大分歧,最终对簿公堂。大天认为,小平是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全靠大天一个人养家糊口,所以小平分不到财产;小平认为,她放弃工作,给家庭做出了贡献,仍然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大天还要给她一定的补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随小平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天向小平支付5万元家务补偿款。
《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在法律上,男女双方是完全平等的,都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会因为结婚而限制这项权利,丈夫无权要求妻子不工作,同样,妻子也不能限制、干涉丈夫工作的权利。所以,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男主外女主内”,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分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当出现了参加工作与照顾家庭的矛盾时,作为夫妻,要友好协商,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和睦的基础上,明确分工。
在今天的案例中,大天是无权强行要求小平放弃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的,因为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要不要有人专门在家里照顾老小、谁来照顾、怎么分工,都需要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而不是男方一人说了算。
然而,现实总不如我们期望和想象中的那般美好。很多女性,虽然有一千一万个不愿意,可能还是会选择妥协,而且大多熬成了“黄脸婆”。更可怕的是,全职太太遭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日复一日地陷于柴米油盐和照顾老人、孩子的琐碎中,没有经济收入,甚至没有话语权,家庭地位低,一旦离婚,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她们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经济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并未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收入,也没规定没有收入的一方不享有拥有共同财产的权利。
因此,在法律层面,全职太太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是丈夫的收入并不能全部归个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全职太太仍然可以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
而且,由于全职太太长时间悉心照顾孩子,对孩子更了解,并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如果在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在离婚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也更大一些。基于此,女性成为全职太太,没有收入来源,并不代表失去了话语权和家庭地位,只是家庭分工的不同而已。
此外,对于全职太太来说,《民法典》也带来了另一个利好的消息。《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就是大家说的对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家务补偿”被限制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中,就是夫妻双方要书面协议约定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照顾家庭较多,离婚时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家务补偿。《民法典》取消了这个限制,家务补偿款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夫妻关系中。
全职太太不该被歧视。她们本来拥有和丈夫同样的权利,但为了协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也放弃了个人的成长和提升,理应得到补偿。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个补偿的标准怎么把握呢?毕竟她们对家庭贡献的价值,是很难从经济学、统计学的角度去衡量的,更不可能用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标准去计算,因为全职太太作为家庭成员,付出的感情和心血本身就是无价的。而且既然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它计算的不是女方在做全职太太期间全部付出的价值,而是在分割共同财产基础上做的进一步调配。
《民法典》对家务补偿款的支付,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由他们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女方在照顾家庭、协助丈夫时付出精力的多少等情况,来综合认定,但一般不会超过对方分到的共同财产的数额。
总结一下我们今天讲的内容: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参加工作、学习以及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对对方进行限制和干涉。在没有特别的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全职太太可以平分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款。
女方在小孩年幼时在家照顾小孩没有工作,客观上导致了其通过工作获取收入的赚钱能力有所减弱
【参考案例】
董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1民终112号
【法院观点】
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缺乏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其在小孩年幼时在家照顾小孩没有工作,客观上导致了其通过工作获取收入的赚钱能力有所减弱,再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等因素,本院酌定陈某1支付董某家务补偿金50000元,原审酌情支持10000元家务补偿金偏低,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但对董某过高部分的金额不予支持。
需证实因女方对家庭的付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
【参考案例】
张某、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22907号
【法院观点】
因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作为家庭成员对家庭付出及对家人照顾,未举证证实因其对家庭的付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亦未证实其因为家庭提供更多无形支持造成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因此对张某要求李某1再行支付家务补偿,一审法院未有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男方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的,女方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
曹某、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终4429号
【法院观点】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尽管曹某在2021年3月离家与李某分居生活,但曹某在此之前一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故李某要求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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