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会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但是,涉及人身权利或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往往为非金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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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创设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以往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主张的一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适用前提:只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时。
(2)适用情形: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时。
(3)后果方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须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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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非违约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其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实务中如何准确评估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是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严重性,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人身、精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的损害对其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是否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
二是精神痛苦是否具有严重性,通常以精神损害痛苦是否超出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进行考量。
三是损害是否具有持续性,也即损害不是转瞬即逝的,而是会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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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案例1
【案例索引】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11民终2255号
【裁判要旨】
刘某因伤构成十级伤残,心理和精神上均会受到一定影响,依法应给予相应精神抚慰,故违约方鸿昌汽车公司应向相对方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例2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1民终4190号
【裁判要旨】
关于王某、柳某主张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一节,应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该事故不仅给朱某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且在朱某的手臂留下疤痕造成一定精神痛苦,故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朱某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案例3
【案例索引】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9民终2167号
【裁判要旨】
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时间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太平区鑫福满居酒店违反服务合同约定,使程某遭受精神损害,程某作为非违约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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