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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书写已成为常态。实践中立遗嘱人多年岁较高,书写能力有所下降,自书遗嘱多呈现字迹不清或辨认度低等情况,而打印遗嘱制作简单、排版美观、形式规范、易于识别。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打印遗嘱替代自书、代书遗嘱。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打印遗嘱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中关于打印遗嘱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民法典》出台后,专门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确认其为单独的有效遗嘱形式,统一了司法认识,满足了社会对于遗嘱多元化的需求。
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需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进行判断,如见证人属于上述规定的三类人员,则不应认定其见证的遗嘱效力。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打印遗嘱系印刷字体,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因此若打印遗嘱有多页,则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打印遗嘱通常情况下溯及适用,但是遗产已经《民法典》实施之前处理完毕的,则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处理完毕”,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规定的“遗产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遗产处理以分割完毕作为处理完毕的标准。
同时如果部分遗产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处理完毕、部分遗产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已经处理完毕的则不应溯及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的规定,以保持财产秩序的稳定性;对于未处理完毕的部分遗产,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不应严苛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采用严格的法定主义,故通常情况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均应属于无效遗嘱。但特殊情况下不应苛求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如关于“年、月、日”,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按照数字化方式表述的情况,如表述为“六十岁生日当日”“甲子年某月某日”等,出于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如果该日期可以明确确定年、月、日的日期,亦应认为符合打印遗嘱形成时间的形式要件。
比如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当事人对于遗嘱内容均无异议,此时应尊重立遗嘱人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严苛遗嘱的形式要件而否定遗嘱效力。
法院判例1
遗嘱的有效性除了要求具备形式要件外,法律对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是充分尊重
【参考案例】
高某、赵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新民申2425号
【法院观点】
从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若干法条的体系分析,遗嘱的有效性除了要求具备形式要件外,法律对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是充分尊重。本案所涉的打印遗嘱,系赵某丙病危住院,在ICU病房内订立,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危急情况。赵某甲、见证人刘某、张某当庭陈述和证言可以确认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因ICU属于重症监护病房,对进入病房探视人员有人数及时间的限制,故而刘某、张某与赵某甲前后进入ICU病房,符合当时特殊情况,具有合理性。
审查打印遗嘱效力的核心,是立遗嘱人对已打印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赵某丙确认遗嘱的过程,有全程录像为证,视频显示赵某丙半躺在ICU病床上,书写了2023年1月10日遗嘱中需要手写的名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立遗嘱人签名、日期的部分,并捺印。
视频亦显示见证人刘某和张某当时在病房内,全程参与见证了赵某丙在ICU病房订立遗嘱的过程,两人亦在遗嘱上签字捺印、注明年、月、日。综上,原审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案涉遗嘱系赵某丙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法院判例2
两名见证人对于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陈述存在多处冲突,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参考案例】
杨某1、杨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津民申3920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杨士林、汪玉兰所立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但两名见证人仅加盖印章,均未签名,且遗嘱中关于见证人李某的姓名两次误写成“李刚”;且两名见证人对于打印遗嘱制作过程的陈述存在多处冲突,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另外,《法律工作者工作笔录》亦非原始文件。原审法院结合上述因素对于案涉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例3
虽然遗嘱存在见证人不是同时在场签名和未注明时间以及未见证遗嘱打印的过程的瑕疵,但三个见证人系同时在场见证了口述立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案例】
黄某算、梁某萍等与梁某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闽民申3556号
【法院观点】
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案涉遗嘱应认定为打印遗嘱。案涉遗嘱有见证人倪某来、李某艺、李某明和遗嘱人、继承人签名确认,并落款时间。虽然案涉遗嘱存在见证人不是同时在场签名和未注明时间以及未见证遗嘱打印的过程的瑕疵,但三个见证人系同时在场见证了陈某德口述立遗嘱的过程,其中见证人李某艺出庭陈述证明打印遗嘱内容与其在场见证陈某德口述所立遗嘱的内容一致,并指出其认识的李某明也在现场见证。案涉遗嘱内容应认定为陈某德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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