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时法律责任承担及考量因素

文摘   社会   2024-10-28 16:40   上海  

附随义务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前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条第二款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规范。据此,我国法律上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参酌交易习惯,依其情形,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这是狭义的附随义务,是通常所说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功能有二: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辅助功能);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利益(保护功能)。对于附随义务的特点,应该从与主给付义务相比较来认识。这两种义务具有明显不同点:


01

性质不同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于任何合同均可发生,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02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

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主张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不成立履行抗辩权。

03

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

一方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拒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


附随义务虽然系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但这确定的是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对于附随义务的来源,应该认为是基于法律规定。易言之,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对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解读这些条款,显然不能认为将债务人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时所可能承担的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排除在外。 


判令债务人承担附随义务的利益平衡


附随义务系基于诚信原则产生,判令债务人承担附随义务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该原则之要求,不能因此使得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在义务人有充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附随义务时,不应该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在义务人因为履行附随义务而势必遭受损失时,应该判令权利人予以适当补偿。


质言之,不能无条件地判令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债务人在没有充分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应该向对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判令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之要求,不能使得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法院判例


01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2民终742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英荟教育公司上诉要求兴华软件公司开具发票的主张。因在涉及经营活动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属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开具发票事项,兴华软件公司作为收取租金一方,应向英荟教育公司开具租金发票。

02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8759号


【裁判要旨】

美百年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未及时足额退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周转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因此,在其已退还49923元租赁保证金的情况下,仍应及时退还剩余部分的租赁保证金95136元,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3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10507号


【裁判要旨】

但双方在就撤场、费用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后均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一方面天骄公司提出诸多不合理的欠费主张有所不当,另一方面一路发公司未作合理通知突然撤场的行为也有违一般承租人的合同附随义务,且一路发公司在收到欠费明细后也并未就其费用支付情况作出解释说明,由此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


故一路发公司与天骄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后未妥善处理物品清理、场地交还事宜均负有一定过错,且一路发公司也并未举证证实天骄公司此后仍有阻挠其取回叉车、货物的行为,故本院对一路发公司提出的该项损失赔偿主张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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