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没有看到坏得这么典型的人了。
4.16日有这么个新闻冲上热搜。
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2023年6月24日,被害人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判决,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原告人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元。
事情一出。我梳理了一下网友们对这件事情的反应,主要分布在2点上。
1,是表达对戚某行为的谴责。包括,判得好,判的还可以再重点,女生分开是对的。作为男性都感觉到羞愧,等等。。
2,是对于情侣之间送礼物,然后分手又要回这件事情形成了激烈的讨论。
首先我看到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这段。
眉头是一直绷紧着过来的。可以作为一个男生,看起来都胆战心惊了。第二反应,就是,作为同一性别的物种。我觉得很羞愧。我不知道为什么要羞愧,但就是这样。
退一步说,就算女生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了你的财物。就算你再生气吧,你也不能用如此暴力的手段去“惩罚”别人。
明明有法律途径可以走。本来可以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的事情。硬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最后搞得自己踩了缝纫机,还赔钱。
所以说,我真的是很久没有看到坏得这么彻底的人了。
我骂不动了。你们随意。
然后说到送出去的礼物再要回这件事。。。额。
我念几个高赞的评论吧。
可见大家对于,分手之后再把礼物要回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其实包括我一开始也是。按常识去理解,送出去的东西不应该就是别人的吗?怎么能要回来呢?
但事实上,关于恋人之间送出去的礼物,能不能被要回,这个问题。比我们用常识去理解,会稍稍复杂一点。
今天我就借这个机会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谈恋爱的时候,互相送的礼物,一起吃喝玩乐的花销,基本上都可以理解成“一般性赠予”。
比如我请对象吃饭,看电影,旅游,这些花出去的钱,以及各种节日生日纪念日,我送对方礼物,给对方发520的红包等等。
我付出这些是因为我喜欢对方,或者我希望和对方相处中,能创造更多浪漫美好的体验,是出于维系感情的需要。
这种赠与,法律上是不支持返还的。
但是《明法典》里也明确提出了“附条件的赠予”这个概念。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婚约赠与”。
意思就是:是双方就将来结婚达成一种合意,此时双方互相赠与属于婚约赠与。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婚约。如果不履行,赠与方就有权要求撤销。
比如最典型的,彩礼。
彩礼作为带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定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所以一般都属于“婚约赠与”。
如果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但她最终不肯跟我结婚,这笔钱男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类似的还有我跟女朋友求婚,买了个订婚钻戒给她,这也是附条件的婚约赠予。
钻戒的作用是“订婚”,不是维系感情的一般礼物。
所以如果女方接受了钻戒,但不履行婚约义务。男方也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这些相信都好理解。
那么,大家可以想一个问题。如果送的是一个包,一辆车,一笔大额的转账呢?能不能要回?
是的,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复杂一丢丢。
我们可以看一个裁判文书网2022.5.6发布的公开案例。
原告男方在9个月的恋爱时间里,给被告女方转款,303431+132604+29000=465035。并声称给女方的现金以及帮女方购买家具、购买金器、项链、手机等费用也在50000元以上。
所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要求女方返还款项478034.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男方对林女方慕追求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但并未反映出女方已明确表示与男方以后要发展至婚姻关系。故不能以女方接受男方的款项赠与,就推定其有与男方以后结婚的意愿。
法院认为,男方的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已然发生,男方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女方返还已赠与的款项。
可以看得出来,虽然数额很大。但是在判决过程中。法院还是会优先参考,赠与行为是否是婚约赠与来判断。
这是第一条维度也是主维度。
我认为这样的本质还是防止男方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卡bug不当得利。
那么,关于如何判定,赠与行为是不是附婚约条件的。可以明确的是——转账送礼时候的附言。
比如,我转一笔钱给对方,附言,“收下它,我们结婚吧”。然后你收下了。这就附了婚约条件的。那么你收了就应该要履行婚约义务。
但毕竟会这么直白的,还是少数。想必大家会觉得,这中间的解释地带就很大了。
好在如何判定,这个案子基本也已经给出了答案——就是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内容来判断。
就是说我在赠与的时候有没有表达婚约的意愿。以及对方有没有接受婚约的意愿。
也就是如果,是因为大家奔着结婚去,于是我把财产过渡给你。结婚这个大方向就是前提。而如果前提没有了。那财产就可以主张返还。
但是如果,只是我单方面的爱慕,或者我就是闲的想送点什么。那就是一般性赠与,就不支持返还了。
所以各位,你发现了重点没有?。。就是聊天记录不能随便删啊。无论你是赠与方还是受赠方,当需要为自己举证的时候。没有证据就会变得很被动了。
然后第二点就是:赠与的金额大小。
也就是说,数额大的礼物或者转账。有!可!能!被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
比如2024-03-28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 事 判 决 书。
故事梗概都差不多。都是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女方转账消费,恋爱结束要求返还。
然而这次判决结果是:
一、撤销男方与女方之间涉及数额2000元以上款项的赠与;二、女方返还男方赠与款80000元。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进行的转账,分手时应考虑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转账数额大小、生活消费水平等,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本案中,结合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及普遍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因素,确认单笔金额小于2000元的转账系双方表达爱意、用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支出,不予返还;
单笔金额大于2000元的转账属于较大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相互返还。
所以,我们划重点:家庭的经济状况、转账数额大小、个人生活消费水平,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社会生活经验等因素,都会成为影响判决的变量。
以及这份判决可以解答很多小伙伴现在心中正在出现的一个疑问。就说,如果1和2.如果矛盾了怎么办?
比如说,我在转账给女朋友的时候,但是没有附结婚意愿的。属于维系恋爱的一般性赠与。按理说,就不能返还。
但因为这个数额相比起,当地的消费水平特别大。加上我又确实太困难了。为了谈个恋爱。可能还欠了钱,丢了工作。完全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等等。就有可能被认定成附条件的赠与。
这个时候,就会酌情确定数额,并且按比例返还。
所以,上面2000块的这个分界线。不是对所有地区的所有人。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的数字。
所以,结合这两条纬度来看。
其实我们在送礼物或者收礼物的时候。也确实应该考虑一下现实的情况。
一般人转个520,都承担的起,无非是玩了个表白的谐音梗。
但同样还是一般人,还是是表白谐音梗,如果我转的是52000元。可能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搞不好是我全部家当。按照社会生活经验来看。这就倾向于附了条件的赠与了。
当然了,还要结合前后的聊天记录来进一步确认是否有婚约意愿。
这些综合起来,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
是的,我知道。可能有同学会觉得,哎呀,你说个屁。说半天我还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判断。
其实这很合理。如果,大家都知道怎么判断。那估计律师都得下岗。对吧。
所以我可以保证有一点不会错的是,当你真的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最好直接去找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这比自己在那猜来猜去,要靠谱的多。
以及还有一点,我觉得特别晚值得说一下。在我看到的另外两份民事判决书里。都出现了《恋爱赠与协议》这个东西。
(王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启烈、李骆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就是男女双方,两个人在某个时候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规定某一方或者是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东西,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恋爱关系的结束)而要求返还。
从两份判决书里看,法院一致认为《恋爱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对可能发生的赠送财物不能返还的后果应有基本的判断。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可能有些一听到这里,喜出望外啊。这不就相当于女生的免死金牌。有了这个东西,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收男生的礼物了。
或者有些同学可能会菊花一紧。这不就相当于女生的免死金牌。有了这个东西,以后就算打水漂,也没任何办法了。
没错啊,不瞒大家说,我的第一反应也是这个。
但我后来发现,可能还是自己的格局太小。狭隘了。
因为反过来说,“恋爱赠与协议”你也可以规定,恋爱期间的赠与必须返还。它同样具备合法性。
承认“恋爱赠与协议”合法性。本质上是为了防止有人卡bug,去白嫖的。这里并不分男女。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对方真的是在恋爱过程中通过一些欺瞒的手段,产生了不当得利。和财产分割上的纠纷。
其实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和法律渠道,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没必要打人,去扒别人衣服,还拖到街上让人围观嘛。
其实这就像是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每次看到这种情感纠纷里,有一方做出过激行为的时候,总有网友会猜测,那是不是另一方也做了很过分的事?
所以导致当事人通过暴力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包括放在这个新闻里,也会有人想到,如果说女方真的做得很过分,男方的这些愤怒行为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合理性了?
也许在这个男人眼中,是你不仁我才不义,你先伤害我我才反过来对你采取暴力。
但是,无论因为什么,用暴力解决问题,都是法律绝对不可能允许的——哪怕一开始,你真的是“受害者”。
为什么?
因为这违背了法治原则里面的公平性。
公平,就是人与人无论身份,力量,权力上有怎样的差别,但在法律面前,都得平等。
而行使暴力的一方,一般都是相对力量更强的一方。如果大家都用暴力解决问题。在这一刻,到底他和她,谁对谁错,谁受害谁加害,已经不重要了。
这就变成了一个力量上的强者,在“制裁”力量上的弱者。
强弱,凌驾于对错之上。这明显就不公平了。
而这,也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绝对,绝对不可能允许的。
所以从这个男人对女方动手,殴打她,扒她衣服的那一刻起,就算他之前的返还恋爱赠与诉求真的有合理性,但他的这些暴力行为,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了。
那么他就应该收到应有的惩罚。
这是法律在维护基本的公平性。
我们甚至可以顺着这里再想下去——
事发当天,女方选择了报警,然后男人被逮捕,被判刑。
但如果女方没有这么做,而是觉得我也被欺负了,那我也以暴制暴,我找几个人把男的也打一顿,直接给他腿打断。
结果又会是怎么样?
那么恐怕女生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哪怕在之前的事件中,她是实实在在的受害者。
也会同样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我们要保证我们追求正义的手段是正当的。而不能想着靠力量去制裁别人。往远了说,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往近了说,搞不好还会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划不来嘛。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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