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观市监处罚〔2024〕287号
当事人:贵州椰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15MA7BR8CB5F;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兴筑西路88号贵阳万象汇L568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全;
身份证号码:341126**********39;
执法人员:周佐梁 执法证号:24010630009
执法人员:王 萍 执法证号:24010630026
2024年5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兴筑西路88号贵阳万象汇L568商铺的贵州椰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内使用“巧妇炊”牌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0L)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截止检查时已使用二分之一桶。于同日报局领导批准,对该转基因大豆油(详见财物清单〔2024〕2-5161号)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观市监强制〔2024〕2-5161号)。
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贵州新盛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巧妇炊”牌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0L,购进价108元/桶,数量1桶,货值金额108元。不单独销售,用于店内餐饮经营,截至案发时,已使用二分之一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的事实;
证据二: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2-516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实物证据;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民事行为能力和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进货单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转基因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其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4〕287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行为。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0L)二分之一桶;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案例二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