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能否将 “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制作菜品?——点评分析

文摘   2024-11-04 13:04   江苏  
  【迪飞点评】本案为一起民事争议案件,应该说没什么大问题。但如果是行政案件,那对于冬虫夏草的定性就错了。冬虫夏草是药典收载品种,并非食药同源、也非保健食品原料(试点终止后没有获批)。当然不能在餐饮环节用于制作加工餐饮菜品,其违法性质是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而不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许多法院的民事裁判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扩展至违反《食安法》,这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价值取向,属民事争议解决的范畴。。与此相区别的是,在行政执法中的定性必须精准。
    


附:《北京青年报》所刊载的北京一中院食品案例:
案情简介:2019年1月,小李使用其个人银行卡在A饭店进行消费,其中包括7份单价为300元的冬虫夏草炖花胶,小李当场食用6份,打包带走1份。现小李以A饭店违法将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饭店返还消费货款2100元并赔偿10倍损失21000元。
小李与A饭店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载明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中的记载,冬虫夏草为药材,且不属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故可以认定A饭店出售的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小李系基于案涉合同部分解除要求A饭店向其退还案涉货款,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小李应向A饭店返还案涉菜品后,才能主张A饭店向其返还案涉货款。小李在A饭店就餐时只食用6份冬虫夏草炖花胶,将另外1份冬虫夏草炖花胶打包带走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认定小李在就餐时已认识到案涉冬虫夏草炖花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李在就餐时具有退还案涉冬虫夏草炖花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小李未及时向A饭店退货,现小李已无法返还案涉七份冬虫夏草炖花胶。故小李要求A饭店退还案涉货款21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小李向A饭店主张10倍赔偿并不以其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即只要A饭店向小李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李就有权要求A饭店向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A饭店赔偿小李21000元。


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案例分析文章原载于《北京青年报》、《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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