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炉通风孔侵犯蔚来汽车商标权吗?侵权成立也是可以的
文摘
2024-12-18 14:12
江苏
作者:张月梅
朋友圈都在转知产库公众号发布的这个判决,我就认真学习了一下。判决原文就看知产库吧当蔚来logo成为烧烤炉的通风孔。我只谈一点我的个人感受。下面这张图也是知产库转来的,不放图实在没办法讲清事情原委。基本事实就是有一家公司生产如上图这样的一款烧烤炉,通风孔用了和蔚来汽车商标一样的图案。蔚来汽车主张商标侵权,法官也认定商标侵权。初看的时候,我觉得这样也能判侵权?认真思考之后,我认为侵权成立也是可以的。这个案件真的很有探讨性。这个通风孔本身有实用性,是产品不能缺少的一部分,所以,这个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这个通风孔能不能被识别为商标,会不会以此来识别商品来源。判决是这样论述的:本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判断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以相关公众是否通过相应标识的使用方式而区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而这往往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特点及商标标注惯例等因素相关。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烧烤炉,被诉侵权标识“”虽为镂空图案,但并非行业惯用的通风孔形状,被告北山狼公司未能就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作为通风孔设计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被告将上述标识突出使用在烧烤炉的两侧,容易被相关公众关注到。同时基于涉案第20259564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方式更容易让相关公众联想到商品来源,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来源作用,系商标意义的使用。一个标识是不是作为商标(姑且把这个通风孔也视为一个标识),分为主观上作为商标使用和客观上被识别为商标的使用两个方面,一共分四种情况,一种是使用人主观上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客观上也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第二种是申请人主观上是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客观上消费者没有识别为商标:第三种是使用人主观上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但客观上消费者作为商标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第四种当然就是主观上没有作为商标使用,客观上也没有被识别为商标。就本案而言,由于这个通风孔设计有一定的特殊性,两者一模一样实在难谓巧合,使用人也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可以认定使用这个通风孔设计是主观上有故意的,但我认为使用人可能也没有认为这是商标的使用,甚至都没觉得这个会是一个标识,但客观上消费者却认为把这个通风孔当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以为这个烧烤炉来自于蔚来汽车。在当下标识使用多样化且跨行经营成为普遍现象的商业环境中,消费者产生这样的误认也合情合理。至于使用人是不是主观上就想让消费者混淆,从判决中我还真得不出这个结论。但如果到处都使用这个设计孔的话,会淡化蔚来汽车商标的结局倒是必然的,也就可以理解蔚来汽车会积极维权的行动了。但这里还有另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本案中被告的一个答辩理由是在其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北山狼”商标,足以说明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北山狼公司标注“北山狼”的方式并不影响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性质,对于被诉侵权商品而言,被诉侵权标识仍对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提供者起到了指示作用,故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就上图中标示的情况来看,商品上是看不到“北山狼”商标的,仅仅看商品确实还是容易误认为蔚来汽车的产品。但如果把“北山狼”三个字以显著方式标注在产品上,还会不会构成侵权呢?显然,这时消费者会明确知晓该商品为“北山狼”品牌。如下面这样
依我理解,在目前的形势下,大概率还是会判侵权成立。正如本案判决中所述,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极易淡化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看来,侵权成立仅仅是个价值取向问题,不过是选择了更大的力度保护驰名商标而已。虽然无论是不是显著标注“北山狼”三个字,本案都有判定侵权不成立的余地,也一定能自圆其说。商标的事就是这么复杂,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有价值取向的问题。而且无关对错。而且没有统一的定论。而且一直在变来变去。作为普法者,我能对企业讲的,就是一定要主动避让驰名商标,不管驰名商标是文字还是图形,不管是作为文字使用还是作为图案使用,甚至商品设计的一部分使用,都可能涉及侵权,都可能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惹不起躲得起!
迪飞法研社
食药械/广告/知产等法律话题(王涤非法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