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飞探讨】甲肉冒充乙肉,一般来说并无食品安全之虞,关键在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掺杂掺假”条款并不很贴切,在食品安全意义上“掺杂掺假”的客观情形并不等同于甲肉替代乙肉,若无证据证明两种肉之间的替代导致了安全问题,那仅仅是消保问题。我的观点用标签虚假条款更加合适。
此类问题属于食品欺诈,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不明,以标签虚假处置似乎过于轻判,而且餐饮业态的食品标签也难以确定。在《产法》意义上,食品欺诈的场景下,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均成立。 原因是《食品安全法》与《产法》,一个管安全;一个管质量。有意思的是,若此类案件涉刑,反而《刑法》较为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希望《食品安全法》修订能解决食品欺诈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问题。
附:案例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近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了一起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案件。
2024年10月10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抽检15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经营的纯肉火烧(不加冻)进行检验(报告编号为:NO:SDX202414525F),共检测四项。其中检验的猪源性成分项目的参考值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驴源性的参考值为应检出驴源, 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驴成分。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到达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太平路小区7号楼网点的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门头标识为万贯正宗河间驴肉火烧)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的法人陪同下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2024]抽检154号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纯肉火烧(不加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胶州市林材万贯驴肉火烧店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58元。
——信网记者 202.12.12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