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属于标签瑕疵

文摘   2024-12-10 14:38   江苏  


  【迪飞点评】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之规定,以下案例所涉食品属速冻调制食品的范畴,即“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经查阅标准条款,也确实要求需标注是否即食:


   但在应标未标的情形下,应进行合理研判,其未影响到食品安全,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误导(指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具有一般理性的消费者)。同样,假若未标注烹调方式亦未造成任何误导。因此,办案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标签瑕疵的法律规定,不予处罚。

    退一步来看,即使不按标签瑕疵,而非得要认定食品标签违法的话,这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笋塘分公司若不是生产者,也应先调查其是否履行了索证索票,若有,则按《食安法》136条予以免罚。

    综上理由,某区市监局对此案的行处罚有所不当。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力戒“小过重罚”、“无过而罚“,更不能让执法受到职业索偿的误导。



附:媒体报道




















迪飞法研社
食药械/广告/知产等法律话题(王涤非法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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