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3时29分花费3.52元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了10支1ml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于3时48分和3时49分花费5.8元和8.8元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在天猫平台的店铺购买了一次性输液器和静脉输液针。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并于2024年7月5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相关资料。其中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一项明确包含14项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及6815注射穿刺器械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及零售。被投诉举报人还提供了涉案产品的相关索证索票,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被举报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的详情页已有标注温馨提示,明确告知“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 “仅销售给医疗机构和具有有效资质的经营企业”。涉案产品说明书中有标注“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
当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复议。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显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3时29分至3时49分内先后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和天猫店铺购买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和静脉输液针。而同日内,申请人还于3时13分在拼多多平台店铺,3时38分在天猫平台店铺,3时38分、3时46分、3时47分在天猫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次性注射器和静脉输液针产品。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还在京东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从上述购买记录可知,申请人在短期内于拼多多、天猫、京东等平台分别多次下单购买涉案医疗器械。
据查,申请人累计全国投诉188次,举报187次,其通过大量频繁的购买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其目的并非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宜认定其为一般的消费者。
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载:微言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