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广告的无奈

文摘   2024-11-18 09:15   江苏  
快递单广告的无奈

谢旭阳

今年双十一期间,“扫一扫最高可领20元”“扫码送水杯”“扫码送话费”……各种由头的快递包裹单上的二维码跳转广告又沉渣泛起,不少人因为贪图快递单上宣传的小福利小甜头而在不断跳转的链接里“越陷越深”,被骗上当,或空耗时间精力,或者招致金钱损失,以致于某地的人民检察院也出手,向属地的市场监管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快递单上的广告监管,以遏制快递单虚假违法广告的出现。

快递单虚假违法广告,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21年安徽省消保委就在双十一之后对1111份快递单样本进行测试、统计和分析,有674个样本中含有二维码小广告,占比高达60.67%。安徽省消保委在测试中发现:对674个有广告的快递单样本扫码测试中出现最多的广告是拼多多的“天天领现金 打款秒到账”活动,占比39.32%;2成以上为“取件福利社”广告,调查显示从未抽中免费“福利”;四通一达快递公司“取件福利社”广告泛滥,且快递公司几乎都认为只要广告不是自己发布的,就不需要为此负责。基于以下原由,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陷入了快递单广告的监管困境。
 一、谁人发布难知晓,监管不知何处入手

据调查了解,自从快递电子面单普及以来,快递包裹单上的广告就一直存在,但广告的来源比较复杂,其中有一部分是快递企业印制,有一些为电商平台自带,也有一些为电商卖家打印,还有一些系第三方打单软件所为。然究竟是谁印制打印的,或者说谁是广告主,谁是广告发布者,都很难从快递面单上直接获悉,加之互联网的后台实名制,尤其是某些H5或其他不具名的网页、小程序、APP等,给消费者造成的投诉举报对象的不明确,也使得市场监管部门常常查证不到违法主体。

二、发现总是在末端,发现地管辖权限没依据

快递单广告的问题发现总是在消费者接收快递包裹之后末端,从表现上看,快递单上印刷打印的“扫一扫最高可领20元”“扫码送水杯”“扫码送话费”等广告内容本身通常并无违法问题,这个快递单印刷打印的广告内容如有违法,有违法问题的是通过扫描快递单上所负载的二维码跳转出来的广告,这个跳转出来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由违法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者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发现快递单广告有违法问题的属地,通常是违法广告信息接受者所在地,并非违法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者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特别管辖规定,作为违法广告信息接受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没有违法广告查处的管辖权。

三、快递条例有运单制度规程,但广告管理不沾边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第三十六条更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但由于广告监管不在《快递暂行条例》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列,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包含快递单上广告发布情况的管理规范,给快递企业有了逃避快递单上广告管理的托词。而事实上,快递单上之所以能印制打印广告,明显是快递企业有意腾出广告位的。这个快递单广告如果不从这个源头实施管理,到了快递接收者这一末端,显然难以查证清楚的。

四、法律规制有缺漏,亟需亡羊补牢

从上述分析看,快递单广告作为一类新事物,其法律规制是存在明显缺漏的。

首先,快递单上的广告位显然是快递企业提供的,《广告法》第四十五条仅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有义务予以制止,快递企业提供广告位的行为明显不在该条款调整范畴。这就为快递企业推卸快递单广告的审查把关及配合调查等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明确是针对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的,快递单上的二维码跳转广告是属于互联网链接广告,但这个二维码是印刷打印在快递单这一实物上的,即二维码跳转链接广告的前端广告是快递单广告,并非互联网广告,这就使得确立快递单广告的发布者核对下一级链接广告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但没有设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使得新出现的快递单广告违反前述规定的,难以依法追究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致使快递单广告的源头管理落空。

最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确立的由违法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者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互联网广告特别管辖规定,排除了违法互联网广告信息接受者所在地管辖的可能。

上述暴露出的这四方面法律规制的漏洞缺失,导致现如今的快递单广告难以得到有效的管制治理。亡羊补牢之计,自然在于修改完善法律规制。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虽然这是针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但这种针对网络违法行为管辖确立的新规定新突破,是值得将来制定互联网广告监管法律规范时借鉴推广的。



迪飞法研社
食药械/广告/知产等法律话题(王涤非法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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