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案例 | 商业秘密先刑后民,成功追责全部侵权主体

文化   2024-09-27 11:34   福建  


商业秘密始终是众多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近期,天衡为某生物科技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民事维权诉讼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该案先行刑事诉讼系天衡代理的厦门市首例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但囿于刑案的证明标准及某些客观原因,刑事阶段仅成功追责部分被侵权秘点及部分侵权主体。后天衡继续代理被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成功追责全部被侵权秘点及全部侵权主体。本案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未涉及的事实通过民事程序成功作出认定,虽并非生效判决,但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对于商业秘密维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也为企业扬起了保护创新的旗帜。


备注:


1.因本案系商业秘密案件,本文涉及案情的相关内容均作脱密处理。


2.本案暂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文所述内容仅代表代理律师及一审法院的观点。



案例简介


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主研发了某香味剂的工艺路线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及公司员工程某、吴某,以开展某香味剂产品项目调研为由,向A公司的员工廖某购买了其离职时窃取的A公司某香味剂生产工艺技术信息。经A公司报案,本案先后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刑事裁定认定A公司的某香味剂生产工艺秘密点包括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生产操作规程,并认定各被告人廖某、詹某、程某、吴某、B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刑事阶段于2022年审结。


2023年A公司继续委托天衡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廖某、詹某、程某、吴某、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进一步追究委托B公司及詹某等人开展某香味剂产品项目调研的安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及其员工孙某的侵权责任。代理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刑事案件卷宗,锁定其中与C公司及孙某侵权事实相关的证据,补充收集了大量关于C公司及孙某与刑案被告人和涉案香味剂产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证据,并通过补充鉴定报告建立关联性。最终,一审成功判决廖某、詹某、程某、吴某、B公司、C公司及孙某赔偿A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一审审理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各被告尤其是C公司及孙某是否实施了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


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廖某、程某、吴某、詹某、B公司的以下侵权行为:廖某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以出售的方式披露给他人;程某、吴某作为B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詹某作为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金钱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公司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但先行刑事裁判未直接涉及秘点《生产操作规程》的侵权认定,亦未对程某、吴某、詹某、B公司是否存在披露生产操作规程行为进行认定,刑事起诉未指控C公司和孙某,C公司亦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刑事裁判未能作出认定的内容,在民事诉讼阶段能否直接作出认定,关于这方面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都是本案争议的重点。该案刑事侦查阶段,虽未能收集到C公司和孙某直接接触A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证据,但代理律师认为,刑事审判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以及“疑罪从无”的刑事认定标准。而在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举证规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及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那么涉嫌侵权人就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而,代理律师在民事一审阶段,围绕此规则整理了大量C公司及孙某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一审判决观点


1.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先行刑事裁判未直接涉及秘点《生产操作规程》的侵权认定,亦未对程某、吴某、詹某、B公司是否存在披露行为进行认定,刑事起诉未指控C公司及孙某。对此,一审法院采纳了A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该些事实的认定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问题。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这是因为裁判统一性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所以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对于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并不是没有条件的。除了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外,预决事实的证明必须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就先行刑事案件对后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而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参与未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果是前者则具有预决力,如果是后者则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对秘点《生产操作规程》的侵权事实,程某、吴某、詹某、B公司是否存在披露行为,C公司及孙某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些事实在先行刑事诉讼中未涉及,未经过正当程序查证并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更不能据此直接在后行民事诉讼中不加分析直接进行否定的认定。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在A公司明确主张并进行相应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程某、吴某、詹某、B公司、C公司及孙某实施了侵犯了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关于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刑事案件作为被害单位代理人的代理费,以及本案民事案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关于A公司主张刑事阶段的律师费也应纳入维权开支,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措辞和立法目的分析,提起民事诉讼、发起行政投诉、进行刑事报案均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选择的途径,该款界定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不局限于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产生的开支,还可以包括权利人因采取刑事报案、行政投诉等救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且因本案民事案件的举证事实与刑事案件高度关联,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受害单位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应纳入合理开支的考量范畴,但合理开支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



结语


商业秘密案件有其复杂性及特殊性,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作案手段隐蔽且可供参考的司法判例相对较少。本案重点是对先行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及未追究的侵权主体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作出认定并追究了全部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最大程度打击侵权行为,挽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损失。一审法院的司法观点在同类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及参考借鉴意义。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提供法律咨询,发布法律最新动态
 最新文章